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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论坛之七:法官的使命

  法官的使命之二是对法律的真实性负责。这体现了法律真实性与客观真实性的关系。 
  我们的刑事诉讼法讲的是实事求是,这是对客观真实的追求。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不同,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时。法律真实则是建立在证据证明基础上的,如果没有证据,不能认定其为真实。 
  这其实是一个司法认识论的问题。 
  我个人认为,从理想化的角度考虑,把客观真实性定为标准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因为人的认识的非至上性,法官所能获得的只能是法律上的真实。现实生活中犯罪的发生是大量的,一定有犯罪人存在,这是客观真实。但是在没有证据证明某人犯罪的情况下,这种真实只是客观真实,离开了证据,就没有法律真实可言。 
  刑事诉讼与考古是很相似的。考古是通过考古学家的活动来发现历史真实。历史真实是客观真实,我们都没有经历过,很难做出判断,其真实性只能建立在考古发现的基础上,而考古活动只能依事实变化不断的作出判断。比方说我们以前都认为东汉蔡伦造纸,经过了不断的考古发现,我们原来在西汉时就已经发明造纸术了。 
  一起犯罪也是如此,如果它发生在审理之前,参加审理的人并没有目睹犯罪的发生。当然发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犯罪,法官可以做出处罚,但对于绝大多数案件,法官作出的判断只能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法官只能对有证据证明的案件负责。 
  一个法院对有证据证明是犯罪的作有罪判决,反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有罪的就不能做出有罪判决。因此,法官的判决是法律真实的体现。 
  法律真实如何获得。 
  刑事诉讼法有无罪推定,这是一种法律的拟制,为刑事诉讼获得法律真实的推理提供了起点。 
  实事求是作为哲学观点是成立的。但在刑事诉讼中是不可能的。“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若非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描述的是应然的情况,包含着威吓的含义,不可能做到各个犯罪都能被法律制裁。目前可以侦破的案件只有60%-70%,而其中被证明有罪的又占了其中的60%-70%。即有大量的案件没有进入法律程序。在这样的现实下,我们只能通过证据来证明。法官的使命只能追求法律真实。 
  我们过去总是要面对这样的难题:错判还是错放。 
  面对这种选择,有人说:这是犯一个错误还是犯两个错误的问题。错放只是犯了一个错误,而错判则是犯两个错误:惩罚了无辜的人,放纵了有罪的人。人如果不得不去犯错误,那就应当少犯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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