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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论坛之七:法官的使命

刑事法论坛之七:法官的使命


陈兴良


【全文】
  陈兴良教授的主题发言 
  在法治国的环境下,法官应有什么使命?德沃金在其名著《法律帝国》开篇就提到: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则是法律帝国的王侯。当然德沃金的说法是有其偏颇之处的,但我们也能从中看出法官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 
  在我看来,法官的根本使命就在于护法。这里的护法指的是维护法律,法官应当成为法律的守护者,守护神,这个使命决定了法官在法治社会中处于核心地位,而法治社会的发展使法官成为全社会最终的裁判者。 
  法官的使命之一是对法律负责。从法官最基本的使命--护法出发,法官只能对法律负责,这是指法官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依照法律对纠纷进行裁决。 
  法律规则对法官是有约束性的,这里面体现了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间的一种紧张关系。法律具有形式合理性的特征,它总是滞后于社会发展,法的稳定性与社会变化存在着紧张的关系,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对法官是一个考验。 
  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体现的便是刑法的形式合理性与限制性,要求法官在一定范围内行使权力,从而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这样就必然要付出代价。社会上存在着大量的法无明文规定但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时侯我们就要面对两种选择,一种是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那些行为不予处罚,这便有了法的有限性与情的无穷性的矛盾,中国古人解决矛盾的办法是采用了类推的方法。 
  在类推的制度下,犯罪的范围显然大于“罪刑法定”的范围。范罪有两部分组成:一、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类推制度可以说是有效的克服法的有限性的手段,而且类推的思考方式在人们心中也是普遍存在的。例如是公园明文禁止垂钓,有人却张网捕鱼,并且辩护说:公园禁止的是垂钓而不是捕鱼。人们都会自然的认为这种辩护是狡辩。 
  人们的这种思想方式与观点就包含着类推的思想,“举轻以明重”,这样的思想方式就是类推。类推的方法决定是否有罪不是根据案件与法律规定的一致性,而是类似性。
  但是为什么法治国要禁止类推?这是由刑法的特殊性决定的。刑法把一个行为认定为犯罪,就要对行为人进行惩罚,生杀予夺,这是非常严重的事情,所以必须严格加以规定。所以法官必须严格依法,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也应当护法,这是法官的基本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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