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2条列举的内容在我叙述当中都列举出来了。但502条并没有包括所有的商行为。当时的商人已经在市场上独立出来了,市场非常繁荣。举例说,铸铁行业,其中的人是自己经营的,自然的搬到了市场上来。502条列举的行为中可以看出很多都是为其他人而为的行为,比如以劳务的承包为主的,如木工,要到繁荣的市场上才能找到充足的活干,而旅店等服务业也需要有大的市场才有充足的顾客。
我说了这么多,其实,便宜买进高价卖出的就是商人。所以我们的出发点就是:进行这种行业的就是商人。以商人为主,运输、仓储、银行、中介都是辅助商人的,称为辅助商。有关辅助商,不存在便宜买进高价卖出的问题,但也称为商人。这些人参与市场有自己独特的规则,这就是商法的渊源。如果这些规则只适用于这些人的话,它就没有必要成为国家的法律。15到17世纪,欧洲的封建国家逐渐统一,权力开始集中,典型的例子就是法国,路易十四的大臣为了统一国家,逐渐参加到商人的活动中来,因为商人的行业很赚钱。国家参与到商人的活动中,商人间的规则就成为了国家的商法,当时的商法虽很单纯,却出现了两个问题。
首先,此规则本来只适用于商人,商法就成为只保护商人的法律了。其次,路易十四把这些规则适用于商法领域时,国家已经存在民法了,商法还有存在的意义吗?
从日本商法第4条的规定来看,与法国解决这一问题的态度是一样的。商法成为一个特别的法律了。法国制定了一条规定:只要是进行商行为的人就是商人。但是按照日本商法第四条的定义,商行为的界定就成为了一个问题,所以,采取了列举商行为的立法方式。日本的法律引用了法国的拿破仑商法典,所以其内容非常繁杂。然而,只要是集中到市场上的人就是商人的话,是否有疑问呢?只要是市场上的行为都是商行为的话,那501、502条的列举就是有限的了。我要证明的就是这一点。
依据的理论很简单,即便宜买进高价卖出即为商人。举例说吧:进行渔业的人,钓鱼后去卖,就不是商行为。按501条的规定,不是便宜买进高价卖出的就不是商人,那么矿业行业也不是商行为的领域了。开采后直接拿去卖而不是转卖,是不是商人?还有电脑软件的开发也是一个问题。开发一个很有趣的游戏软件,赚了很多钱,如果按商法的规定,这也不能算是商人。日本商法是以法国商法便宜买进高价卖出为出发点的,从现在的情况看,这已经不能包括所有的商事行为了。那么,完全包括各种商行为的出发点在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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