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商行为和企业
大冢英明
【全文】
提纲:
一、日本商法对商人、商行为的定义
二、从历史上认识商人与商行为概念的产生
三、商行为的理论:便宜买进高价卖出以及其不足
四、商人概念的新理解:企业法
五、企业范围的确定和存在的问题
讲座的内容:
商法第4条: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的人即为商人
商法第501条、:投机购买以及其实行行为
以再次转卖为目的而购入物品的行为等
商法第502条:
·为他人所进行的制造、加工行为
·与电、煤气的供给有关的行为
·与运送有关的行为
·工程劳务的承包(建筑业等)
·与出版、印刷、摄影有关的行为
·场屋取引(旅店、餐饮、剧场、游乐场等)
·外汇兑换以及其他银行行为
·保险
·寄托(仓储业等)
·仲介事务处理有关的行为(仲介营业等)
·商行为的代理
晚上好!我是早稻田大学的大冢英明。
今天我要谈的是关于商人、商行为和企业的问题。商人在日本法里的定义就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者”,就是说想认识商人就要弄清楚商行为的问题。日本商法在501、502条中列举了商行为的一些内容,除此之外,对商行为没有特别规定。日本商法第501条列举的是,投机购买的行为即进行不动产的买卖等行为。502条中规定了制造业、加工业等。 有关于商行为的内容。501条规定了谋利为主的商行为,502条规定了以营业为主的商行为。两者的共同点是我今天想说的问题。就是说,这些内容有什么共同点呢?为什么把它们列入商行为之中呢?尽管说法律列出了这些具体的商行为,但在理论上有什么共同点,现在还无法说明。
在说明商人和商行为的过程中,我们要认识历史。这可以追溯到13世纪的欧洲。日本近代的法律始自明治时代,其法律主要是引进了欧洲特别是德国、法国的法律。尤其是商法,引进的是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为什么追溯到13世纪呢?因为13世纪欧洲的商人行为也是刚开始的时候。在世界史上,13世纪的欧洲分裂为一个个的小国家,这些国家没有交流,互相间反目成仇。尤其13世纪封建国家的战争刚刚结束,封建的领主们为了确保其地位而发展耕种,每个领主都进行麦子的耕种,这样麦子就出现了剩余的部分。举个例子说,一个领地内的麦子有了剩余,而周围的领地因为地域、气候的近似,收成是一样的,所以要消费这些麦子,要运到很远的地方去。最初的商行为,就是农作物的买卖。运输中要冒很大的风险,因为要经过那些曾与之作战的领主的领地。虽然说“商人”这个词起源于中国的古代,“商”是始自商国,但商人的概念要从中世纪的欧洲才能得到解释,因为它肯定有它的出发点。便宜买进高价卖出,这就是商人。商人去哪里可以找到便宜的货,哪里就是市场。商人为了卖货,要到很远的地方去,这样就有两个很麻烦的问题:那就是语言和货币。为了解决问题,出现了一个外币兑换的市场,即银行出现了。商人到兑换的银行换取金子,到那个市场上再用金子换成那个国家的货币。货币的差距是以金子统一起来的。但若声称自己有金子,肯定会被袭击的,银行于是发出证明书,证明书即是票据。所以现代商人的原点即是这个时期。要注意商人和银行的关系。第2个问题就是语言的问题。当然也可以通过翻译。但是翻译不论多优秀,做生意时不懂语言是很麻烦的。于是商人们给委托翻译的人一些权限,使他们成为中介人。中介人一开始都是翻译。为了辅助这些商行为,另一个行业——运输业也出现了,还有仓储业。从事运输、仓储业的人大多是骑士阶层的人,他们在战争后失去了工作,于是一边保护商品,作为保镖;一边从事这种运输、仓储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