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中,第三人能否向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主张权利?现在认为,第三人作为直接的受益人应有此请求权。
可见,通过对合同效力的扩张,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过渡。损害个人利益实际上也是对社会利益的损害。赋予的这种请求权,不是源于合同,而是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再次,契约必须严守原则。这是罗马法谚。在法民时代,崇尚私法自治,个人受到的最大约束就是合同。社会各种关系绝大多数通过合同来维系,加之法律对个人约束之少,所以当时要严肃对待合同,契约须严守。
如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情况变化,使之会对社会利益或他人利益造成损害,则该合同应被解除。这是社会法学派和经济分析法学派进行研究的结果。对此原则的修正具体体现为:
第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出现,罗马法中有“情势不变原则”,认为应以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时情势相同为履行合同的前提,在英美法中,这一原则被称为“合同受挫”或“受挫失效”。现代社会,从公平角度来衡量,考虑经济利益的对等性来判断,不公平的合同可以解除。
我国新
合同法草案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在全国人大的讨论中被删去了,不过我相信将来这一原则是会被代表们接受的。
第二,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后者是英美法上的概念,其涵盖范围较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要广。预期违约指,当事人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无法如期履行合同,可以在履行期届满前进行起诉。这实际是为缩短交易周期。
第三,违约自由问题。这主要是法律经济分析学派讨论的:从经济利益上衡量,当事人能否以赔偿对方履行利益为代价换取自由的违约以期获得更大的利益呢?
这在过去强调国家计划和合同实际履行的时代是不可想象的,而今的市场经济买方市场,实际履行的意义不似从前那样重要了。只不过违约自由现在争议很大,我国目前尚不允许。
综上所述,
合同法的这么多基本原则受到突破很多学者提出
合同法的危机,甚至称“契约的死亡”。实际上,合同并没有死亡,合同只是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在社会本位下以新的形式的再生。
将来的
合同法,必然是在保护个人利益的前提下倾向于对社会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