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节系列讲座:合同法内容的新发展
佟强
【全文】
新
合同法的的内容比以前的三部
合同法充实了许多,已在一个新的立法理念上适应了潮流。
今天,我想从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角度讨论它的发展。
在
合同法发展的历史上,是有许多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相关的制度来支持的。
合同法有三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及契约必须严守原则。这三大原则最早源自罗马法,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之后被最终的确认。两百年来,一直影响殊大。但近一百年来,原本被奉为“金科玉律”的这三大原则受到冲击,相应的合同制度也发生了变化。实际上,在世纪之交,这三大原则与合同制度已被突破,那么这是为什么?
首先,对合同自由原则。最终确立此原则是在法国民法典之中,这与法国大革命密切相关。封建社会中的大量合同,是与人身依附的不自由相联系的,资本主义社会,每个人的人格,法律地位平等,即“从身份到契约”(这是封建社会下的法律关系到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下的法律关系最简明的表述)。
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对大革命后法国公民关系的集大成立法。合同自由原则成为其中闪光一笔。
随着20世纪垄断资本主义的形成,自由竞争,合同自由的绝对化导致垄断而垄断又导致对自由竞争的破坏。很多情况下表现出来:垄断组织通过一系列财团之间的垄断协议,以及与中小企业签订不对等的“霸王合同”攫取高额利润,限制了公平、平等的竞争,雇主与雇员签订的劳动合同,雇主往往援用合同自由原则来与之签订不平等的合同……垄断导致的就是不平等,资本主义国家于是采取了对应的措施:限制垄断和对工人利益的保护。
美国的反垄断法,便是国家在法律上对垄断的打破,对工人而言强化了工会的作用,对合同制度而言,从合同自由向对合同自由的限制转变。这被称为“
合同法向道德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