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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法律家之治

  因为上述解说,我认为法律家群体对社会事物的管理,由于既可以保证法律的可预期性,同时又可通过法律解释,使法律适应社会的变化。这一变化的过程是潜移默化的。我初浅的阅读经验告诉我,英国社会的资本主义化确实与法律家群体在此之前就开始用资本主义的规范去解释传统的普通法这种“旧瓶装新酒”的做法有密切关系,也就是说,英国社会现代化始于法律现代化。法律解释的过程蕴含了法律发展的内在机理,同时保证了法律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法律家群体在追求利益的同时,发展出一套行业伦理准则;由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构筑良好,所以这套准则有很强的约束力。 
  在我看来,司法腐败的根源,首先是制度的缺陷:法院人事权和财权不独立,为地方干预提供了可能。其次是选任司法人员的标准混乱。我最看重的就是选任标准。目前,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四分五裂的,法官来源主要包括复转军人,调干和大学生。不是说复转军人不好,问题在于什么是优秀法官的标准,长期的军旅生涯,使得服从成为他们行为的基本模式,这个“第二天性”能让他们在法院中升迁很快,比如报道《周口中院,复转军人挑大梁》揭示,该院中层以上的干部中,95%是复转军人,院长当年是军长,法院被建构成一个军事单位;来源不同的三部分法官没有共同的伦理准则。我国要求法官“不收受贿赂”,可收受贿赂的行为足以构成犯罪,它不是伦理问题;伦理指一些涉及非犯罪但与该职业要求不符的行为。江泽民主席对解决台湾问题有八点意见,即“江八点”,我想,我对防治司法腐败的八点主张也可暂称为“贺八点”。比如应避免偏见影响司法的过程和结果;严守中立;反对司法拖延;有推进法律学术发展、提高法律教育质量的责任,等等。最能发挥约束力的规则往往是行业内部的规则。最近,BBS上正在讨论复旦大学哲学系教授张汝伦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这一事件。剽窃这等鸡鸣狗盗之事是学者最大的耻辱;如果剽窃属实,而张汝伦仍能留在复旦这所伟大的学校,那么,我只能说这是中国高等教育职业建构的失败和落后。张汝伦事件让我想起西方学界著名的“亚伯拉罕事件”。斯坦福大学欲聘亚伯拉罕为终身教授,后来有人揭露,他在注释时有时把二手资料写为一手资料。加州大学一位著名的德国历史学大师著文评说,称“这不仅是知识问题,更是道德问题;这是史德不够的表现”;亚伯拉罕辩解道,他承认因自己德语水平不高导致注释出错,但他的立论是有学术价值的。后来,终因其他学者认为亚伯拉罕不具备成为一名大历史学家的资格,斯坦福大学没有聘任他,亚伯拉罕只好以40岁的“高龄”改行学法律去了。学界也有职业伦理,其执行生效不是外界机构的判决结果,而是同事的监督;来自同事的否定评价才是毁灭性的。中国法律职业界中最严重的问题,就是构筑不合理而导致司法伦理的失范;同事间不能达成一致,当然无法执行伦理规则。 
  总之,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已开始起步。在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它曾一度繁荣,但与现在一样,由于过热、过于膨胀,不免有粗制滥造的现象。可是,现在是个好时期,我们正努力着试图向朝这样一个方向--建构一个结构良好的、具有一定水准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并由它来把越来越多具有可司法性的事务纳入法律的管理之下,逐渐实现真正的以法治国。以法治国的含义,在我看来,就是法律家治国,他们能在治理社会过程中起到更大的作用,发挥更多的优势,他们能给我们带来真正的法律的可预期性、统一性和稳定性,以及社会道德不致于大幅度滑坡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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