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立在这样一个命题的基础之上:做出决定过程中的道理、公正和不偏不倚将会带来对真理的理性的阐释。法官们必须知道并必须记住,我们拥有一种语言,一种逻辑,一种体制,一种传统,一种有原则性的论述和一种超越政治程序之上的对古代先哲训诫的传承。我们的机构和我们对法律的说明处在一种与大众媒体所讨论的甚至政府政治机构所讨论的问题不同的框架之内。这并不是说我们高于政治程序或公众舆论,因为如果民主社会盛行,我们就必须在某些方面服从他们的考虑。但我们的程序和发现与其他机构截然不同,它们也正因此而具有价值。”
“联邦和所有州的政府都已建立了接收公民对司法不当进行投诉的委员会或专家小组。除一州以外,所有的州委员会都由法官、律师、非律师公民共同组成。11 委员会的制裁措施可以从私人训诫一直到撤销职务。12
“涉及律师和诉讼当事人之间司法关系的最根本规则是:一名法官必须做到公正和不偏不倚。争议的各方都必须被赋予完全和公正的听证机会。因此,一名法官不得在一方律师或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会见另一方律师或当事人。公正与公开的司法最根本的性质就在于它排除了那种可以在争议各方未到齐的情况下发生实质性交流的体制。如果我们允许司法中采用秘密谅解或私人协议,我们就会破坏[社会]对司法机关的尊敬......当然,法官不能被隔离于世界之外。在华盛顿的社交活动中,我们可能会看到在法庭上站在我们面前的律师。我们和他们打招呼并加入到他们之中,但有一点是非常清楚的,那就是决不能讨论我们正在审理的案子。当我们在一起交谈的时候,我们小心翼翼地确保周围还有别的人在场,这样我们之间就只会有适当的谈话而且也不会引起别人的怀疑。”
“另一条被设计用来确保公正无私的具体规则是:法官和他或她的家人在诉讼程序中不能有任何经济利益。因为国会确信法官对于规则的遵守还不是那么尽如人意,或者至少他们对一些规则还不是很清楚,于是国会制订了限制性的法律来控制我们的行为。在联邦系统中,如果诉讼涉及某一个公司,而法官、他或她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持有这个公司的哪怕是一点股份,他就会失去了审理这个案件的资格。而且,与行政或立法机关的成员不同,法官不得拥有所谓的盲眼信托金(即持有由公司和投资组成的财产,而法官对此并不知悉)。”
“一条被国会设计用来执行无资格规则的要求是:法律要求所有美国法官和其他高层官员每年公开披露他们和配偶的资产、财产和外来收入。对于那些很有钱和那些没什么钱的法官来说,公开财产都是一件令人尴尬的事情。这一披露规则可能确实非常麻烦和令人不快,它会令那些非常称职和成功的律师不愿担任联邦司法工作。但我们保持表面和事实上的公正无私是极为重要的。所以,在我看来,我们的利益冲突规则或披露规则被简化或减轻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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