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因罕有但却严重的法律错误而修改
宪法和在提名与批准过程中施加政治影响以外,第三种外部的限制法官权力的方法是弹劾。
在美国法律体系中,国会对联邦法院并不具有一种普遍的监督权。不仅如此,国会只能在有证据证明法官有“叛国、受贿或其他严重犯罪和不当行为” [美国宪法第二条第四节]5的时候采取弹劾措施。一个涉及联邦法官的著名弹劾案是尼克松诉美利坚合众国案,506 U.S. 224(1993)。6 陪审团认定尼克松法官向联邦大陪审团作虚假陈述的两项刑事罪名成立。他从一个商人那里收受了钱财,作为交易,他要求地方检察官停止对那个商人的儿子的起诉。尼克松法官被判入狱并被弹劾和被撤销司法职务。
对法官明目张胆地行贿在美国联邦体制中很少出现,而且对于这种极端的不当行为可以通过弹劾加以制裁。在我们200年的历史上,有13位联邦法官因为收受贿赂或其他严重的司法不当行为而被弹劾、定罪并撤销职务。
美国体制中弹劾权的关键在于立法机关并不因为其不同意某一法官做出的一个具体决定而撤销他的职务。国会也不因为它不同意法官决定案件的总体方式而撤销法官的职务。7 国会不会因为他们不喜欢一个法官或他的政见或他的朋友而弹劾和撤掉他。8 法官只有在从事了“叛国、受贿、严重的犯罪或错误行为”时才会被撤职。
总之,被授予国会的弹劾权很少被使用。它被严格的界定,并且在
宪法和国会惯例下,弹劾权既不被用来管制实体的法律判决,也不被用来对法官进行政治上的监督。9
但如果一个法官过于“独立”、全然不受外界的影响了,当他胡作非为的时候会发生什么呢?也许并不足以弹劾他,但他的做法确实难以接受。也许他饮酒过度。也许他总是在案件中判他的朋友或亲戚胜诉。
针对这种法官滥用权力的可能,还有第四种重要的外部“制约”。司法行为会通过《司法道德法典》(有时被称为标准规则)和司法纪律审查受到规范。10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曾在一篇重要的法律评论文章中分析过司法独立与司法道德的关系。肯尼迪著《司法道德与法治》,40 St. Louis U.L.J. 1067(1996)。肯尼迪大法官说:
“这两个主题[司法独立与司法道德]是交织在一起的。如果法官不能严格遵守道德准则,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公众的心目中,司法独立都不会存在。司法独立可能会被外来攻击损毁,但它一定也可能遭到源自内部的破坏。在所有渴望法治的社会里,没有比法官违反约束司法官员的道德规则更快的破坏法院的方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