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官“制约”和“平衡”总统或国会中积累的过度的或违宪的权力,那么由谁来监督监督者这个问题就变得十分重要了。美国宪法、法律和政治体系中有哪些保护措施来防止产生于司法中的过度权力呢?
有两种方法平衡权力。一种是外部的,一种是内部的。从我的经验来看,通常情况下,最好是双管齐下。法律不仅仅是一种科学,它还是一种艺术。
有四种主要的制约司法权的外部方法。首先,通过
宪法修正案程序,可以改变那些错误解释
宪法的被误导的司法意见。但这种方法很少被使用,200多年来只有27条修正案。
第二种用来平衡司法权力的外部力量是提名和批准新法官的政治程序。被选出的人民的代表以总统和参议院成员的形式参与这一过程。2 政治影响在提名和批准法官的阶段进入到司法部门中来。在提名和批准过程中,法官的政治见解会在参议院批准提名听证会和新闻界受到极为强烈的公众的仔细审查。3 此外,在提名之前,被提名人还会受到由总统和联邦执法机构(联邦调查局)进行的私人询问和调查。
对于联邦法院的政治控制也通过提名程序得以更全面更系统的实现。每一位总统都可以通过他正在进行的法官任命来对美国法律的总体发展施加影响。事实上,大多数总统确实将一些具有某种政治或法律见解的人提名为法官,而且在这些被提名者在法院就职以后,他们便会从总体上影响法院的判决结果。
然而,如果一位总统、国会议员或高级政府官员企图影响某一个具体案件的判决,则这种行为将被普遍认为是对司法独立的违宪的干涉。试图影响某一具体案件的判决足以成为弹劾任何一位总统的依据,理由是:他滥用了职权。而试图影响某一具体案件的其他政府官员或国会议员将会受到刑事起诉。
独立的非政府的律师组织-美国律师协会,在审查正规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经验方面同样扮演着一个重要的且超党派的角色。因为正规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经验被公认为是成为一名职业法官的先决条件。被提名为法官的人的职业资历会在一份公开的报告中被详细说明,而有时一位由总统提名的人遭到否决正是因为缺乏职业法学教育或是直接的法律执业经验。4
有些人批评美国法官在政治上的独立,他们说这在一个号称是民主的制度里是一个悖论或矛盾。我认为这种批评很重要,但有两方面因素应该被补充。首先,在事实的层面,法官们的遴选、提名和批准是通过一个明显具有政治性的和通过民选总统和参议院中的代表来反映人民意愿的程序进行的。而更重要的是,我认为这种批评误解了美国体制自身的根本性质。美国并非实行如法国大革命所建立起来的一个简单的直接由多数派统治的制度。在美国的制度设计中,多数派的统治是被平衡的,或者说是被由独立法官执行的法治所“制约”的。
法官一旦被批准并在法院就职,对他们的政治性监督便不再被允许了。否则将被认为是对法官独立的侵犯和对
宪法基础结构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