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从经济条件的角度分析
西方很早就以交易行为为基础,产生商品经济,并出现了商人阶层和商业社会,商品经济孕育着自由、平等、权利等法律观念,为高扬个人价值的制度及观念体系的形成提供了社会条件。
中国古代经济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人身依附关系是它的特点,因而很难孕育出法权体系。因此,中国文化强调的并不是如何用法律维护权力,而是该如何守法、坚持以礼教为中心,坚持义务本位,而权力本位的观念从来就没有生成过。
第五,从思想条件的角度分析
在西方社会中,法律开始就是作为一门独立学问而被研究,并产生了一代又一代的法律思想家,他们都力求探寻法律的精神,将公平和正义视为法律的生命,于是产生两个效果,一是在利与义的关系上,重利轻义、法律与道德有严格界线、法律与利益密切相关,而重视利益就必然培育了主体意识。二是在对待诉讼的态度上,把诉讼作为一种实现公平正义的手段,作为一种恢复被破坏的法律秩序的手段,作为一种善的东西而很容易被人接受。
中国古代虽然涌现了大量思想家,但儒家思想一直占统治地位。在儒家思想中,法律没有其独立的价值,它不是政治的附庸,就是道德的补充,于是在历史上就产生了“德主刑辅”的观念,法律与利益,法律与权利均脱钩,具体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第一,在义利关系上,重义不重利;第二,在法律和诉讼的作用上,它不是作为保护手段而是作为实施惩罚的工具,强调的是法和诉讼的威慑作用;第三,诉讼是作为一种恶现象受到抑制,厌讼现象普遍。
以上,我从五个角度谈了中西诉讼文化差异的原因,下面请同学们踊跃地发言、提问。
同学甲:汪老师,请您回答一下,日本、中国同受儒家文化影响,可与中国截然相反的是,西方刑诉制度和形式却在日本生根发芽,这是为什么呢?
汪老师:日本在二战后进行了三次司法改革,第一次完全是被强迫的,美国人把英美法的那一套强行带给日本,而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日本,恰源于此,才形成了完善的刑事诉讼制度,它既吸收了大陆法系的优点,又吸收了英美法系的优点,是一种强强的联合,这就是我认为的日本比中国更加法治化的原因。
同学甲:那您认为中国到底是法律占上风还是文化占上风?
汪老师:我认为中国的法治并不是一步到位的,传统的文化因素的影响十分巨大,我有一个悲观的看法:如果文化环境不培育程序意识与主体意识,不培育对人的尊严的尊重意识,引进再好的制度都是无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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