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节系列讲座之二:中西刑事诉讼文化差异之原因
汪建成
【全文】
中西刑事诉讼文化差异之原因
今天,我主要与大家讨论的问题是中西刑诉文化差异的原因。
早在清末,我国就已经从国外引进了刑事诉讼制度,但为什么这些引进的东西在中国就变了味呢?根本的原因,我感到是诉讼文化的问题,诉讼制度是很容易改变的,但诉讼文化却以其巨大的历史惯性而影响着整个社会。中西诉讼文化差异的原因究竟何在?
首先,中西国家形成方式不同,就在源头上决定了诉讼文化的差异。
我个人认为,中西国家在形成上采取了两种不同的方式。我国古代国家的产生实际上是通过氏族间的战争完成的,胜利者成为国家的统治者,被征伐者沦为奴隶。西方国家形成的催化剂并不是战争而是社会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国家的形成正是各利益集团妥协的结果。恩格斯讲过的有关国家起源的一段话,我认为他所讲的是西方国家,因而并没有代表性,如果继续追溯,西方国家的形成与社会契约论可能也有联系,西方国家产生的同时就孕育着权利义务的观念,各集团的利益就是通过法律分配得以实现的。与此形成对比的是,通过战争产生的古代中国,根本没有权利与义务,有的只是征服与统治,法与刑是相通的。
第二,从地理环境的角度分析
古希腊、罗马是西方法律的源头,这两个国家均处在半岛之上,从事商业活动,这使这些国家形成了打破血缘关系的开放式的社会,激烈的社会动荡,促进了各种文化的交流和融合,有交流就会有鉴别,先进的被采纳了,落后的被淘汰,于是,很容易就做到了各种法律制度的相互影响。
中华民族起源于黄河流域,周围的地理环境使中国处在与世隔绝的状态,这就轻而易举地造成了中华民族与海洋民族的差异,因此中国的诉讼文化就同她其他的文化一样,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和历史延续性,而不易接受外来的东西。
第三,从社会结构角度分析
西方国家从产生起就打破了血缘亲情关系,人与人之间,人与城邦之间更多地表现为契约关系,以个人自主、平等为前提,并促进个人主体意识的增强。
我国古代主要是以血缘、亲情关系作为社会纽带的,在这样的关系中,个人缺乏应有的独立人格,主体意识淡泊,亲亲、尊尊观念强烈。在政治上,法律成为了等级法律,与此相关的是,诉讼上存在着一系列维护等级特权的诉讼制度,这些制度的延续,使人们形成一个心理定式——法官本来就是主宰我们命运的。这些就是社会结构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