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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论坛之五:司法改革研究(主题发言)

  增进司法独立性,必须树立司法的权威,就必须提高法官的素质,建立严格的法官选拔制度。日本法官之所以在战后司法权威有很大的增强是同严格挑选法官、法官成为社会的精英阶层分不开的。 
  我们应建立严格的职业道德准则,强化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如果绝大多数司法人员能按职业道德准则来行为的话,司法在人们心中的权威性大大增强。反之,如果个别司法人员仍整天同当事人在一起同吃同住同办案的话,司法的权威性是很难的树立起来的,这些法官在当事人心中的地位是非常低下的,所以职业道德和纪律非常重要。 
  法官应当是一个特殊阶层,有些一般公民可以做的事,对于法官这个特定职业来说就不应当做,法官不应向老百姓那样广交朋友,四海之内皆兄弟,法官应成为特殊的一群人,我认为应当是“孤独的一群人”。法官如果陷在人际关系之中不能自拔,难免办人情案、关系案,这样是很难保证司法独立的。 
  关于维护司法统一性问题。目前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十分严重,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在人财物方面切断司法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联系。从制度上来讲我们应建立考试制度来确立法官的任职资格,法官只有任职资格才有可能当法官(并不必然能当法官),上级法院可以从有任职资格的人中选拔法官。 
  在经济方面,应当从立法上对全国法院的经费开支和预算统一规定,逐步实行中央财政统一拨款,不应当把法院的经费完全同地方财政拴在一起。 
  在机构设置方面,除了可以搞大区法院以外,也可以学习美国的巡回法官制度,从而尽量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完善审判方式和程序 
  (一)关于证据,审判方式改革走到现在遇到了很大难题,再往前走,困难重重,其中一个重要的难题是证据不完善。没有严格的证据制度,证人出勤率太低,公开审判的效果会大打折扣,应当尽快完善证据制度,证据需要立法,不光是司法要有证据制度,仲裁也需要完善的证据制度,司法解释是不能完全解决问题的。总而言之,司法改革是迫切需要一些基本的证据规则的。 
  (二)关于判决书说理的问题。我们的判决书必须说理,裁判的公正是建立在充分的理由基础上的。司法的正义很大程度上体现在裁判的说理的过程中。理由越充分,当事人才能越相信裁判的公正性。相反,不说理的判决即使是正确的,当事人也不信服,当事人无法知道自己是如何赢或输的。 
  法官的判决是他向社会回答的答卷,而判决不说理也会使社会对司法的监督失去了基础,同时不利于二审。判决不说理也会掩盖司法腐败,司法改革千头万绪,我觉得不妨就从判决书说理开始,这是我们所能够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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