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司法改革要维护司法权的统一性。现有的司法体制造成了我国统一的司法权被割裂的状况,某些地方的法院甚至完全成了为该地方的利益而行使司法权的法院,成了真正的“地方的法院”,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十分严重,造成了许多裁判不公,而这个问题不解决,司法公正是根本得不到保障的。
第四,司法改革应当完善审判方式和程序。改革的目标应是适应严格执法和司法公正的要求,建立一套公正的、公开的、民主的、高效的审判程序制度。我国从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了审判方式的改革,而这些改革可以说在逐渐走向深化,建立公正、公开、民主、高效地审判方式,以保障法官严格执法和裁判公正的要求。在审判方式的改革方面,我们还有很多路要走。
第五,司法改革要建立法律职业制度,努力提高法官的整体队伍素质。我个人一直认为在整个司法改革里面,我们需要把重心放到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上。因为即使有一个好的体制,但是没有一个高素质法官与之相配合的话,也是很难取得成效的。
第六,司法改革要完善司法监督制度。
结合上述目标,我想谈几点改革的想法。
关于司法的独立性问题。如何增强司法的独立性,我们可从外部途径和内部途径两方面来考虑。第一个大问题是司法的外部独立问题。我们首先要处理好党的领导和司法独立的关系,我们既要实现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同时也要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次要处理好权力机关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即处理人大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一方面,我们要看到司法独立与权力机关监督两者是不矛盾的,不能因为有人大监督的存在而否定司法的独立性。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注意到人大的监督到底是要监督什么。我认为监督主要是对司法工作集体的、一般的、间接的监督。而在监督过程中,必须尊重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权,不能直接介入法官审判的案件。
值得讨论的问题是人大能否介入个案,能否对个案进行监督。我认为人大的监督是非常必要的,但人大不应介入对个案的监督。这是因为:
第一,介入个案后有没有程序保障。现有的程序法并没有对人大介入个案的程序做出规定。一旦人大要监督个案的话并设有一个程序的保障,既然如此,如何保障监督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二,个案监督会使裁判的终局性更为困难,会造成无尽上诉,司法资源的浪费。
第三,这不完全符合
宪法关于权力分立的规定。因为监督并不意味代替法院来审理案件。个案监督就必须对个案提出意见,这样很可能使人大代替法院的部分审判职能。这样会产生很多法律问题,如人大怎样召集当事人开庭,如果不开庭如何获得真实的信息等等,这都值得我们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