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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论坛之五:司法改革研究(主题发言)

刑事法论坛之五:司法改革研究(主题发言)


王利明


【全文】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
  陈兴良: 
  大家都知道当今司法改革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学者们就司法改革问题做了许多探讨。王利明教授是民法学家,他的专业是民法,而他最近拿出了专门的时间对司法改革问题做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并且出版了一本专著《司法改革研究》。今天我们首先请王利明教授谈一谈他对司法改革的看法。 
  王利明: 
  大家晚上好,首先感谢北大法学院的陈兴良教授,也感谢各位嘉宾和今天在座的各位。 
  我首先声明一下,我是搞民法的,我的主业是民法,司法改革是我的副业。我今天晚上来的目的主要不是给大家讲什么,而是洗耳恭听今天到场的各位嘉宾对我的观点的批评。 
  按陈兴良教授的安排,我先做一个简短的发言,简单谈一下我这本书的主要观点。 
  从十五大提出司法改革的任务之后,司法改革成了一个热点问题。最近随着中国加入WTO,司法改革的任务被提到了一个更重要的议题上。中国加入WTO对司法审判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对我们的司法改革也有了很大的压力。在我们即将进入WTO之时,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感受到司法改革的紧迫性。但是我们考虑司法改革时我们首先应当明确“改革的目标究竟是什么”。现在许多人,还有一些地方法院都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改革措施,但是有一些措施,是不是有一个非常明确的目标或者说目标是否合适还很难说。 
  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司法改革的目标 
  第一,司法改革要努力增强司法的独立性。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保证裁判公正的前提。司法独立既是保障裁判中立和公正的正当的程序,也是实行司法对行政的监督,保护公民和法人权利不受侵害的关键。如果我们把诉讼看作竞技的话,当事人便是竞赛的参赛选手,法官就是最终的裁判人,在法官保持中立的情况下,程序才是公正的,所以从技术意义上,我们可以体会出司法独立的重要性。 
  第二,司法改革要树立司法的权威性。司法越具有权威性,则表明法律越具有权威性;司法的作用范围越大,则表明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突出。在我国,已经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作为宪政原则确定下来以后,就必然要求提高法院的地位,司法应成为解决法律争端与讼案的最彻底的最权威和最具有约束力的裁判方式,法院应当成为处理私人和社会组织的权益纠纷的主要和终级的机关,应成为督促行政机构和个人严格守法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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