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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节系列讲座之一:为什么翻案

法律文化节系列讲座之一:为什么翻案


韦之


【全文】
  为什么翻案? 
  --范志勇跳槽案的法律思考  
  一、案情简介
  二、争议焦点
  三、一 二审之法律思考
  报告人说明
  一、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美辰有限责任公司 
  二审代理人:刘东进,北京市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志勇 
  二审代理人:韦之,北京市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化学工业研究院 
  代理人:李钊,北京市化学工业研究院法律顾问 
  代理人:罗传伟,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范志勇系北京美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子,也是被上诉人北京市化学工业研究院的前技术人员、尼龙课题组成员。1997年4月,被上诉人以范志勇侵犯商业秘密为由控告二上诉人。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化研院胜诉。一审判决后,败诉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终局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原告起诉,两审诉讼费、鉴定费和财产保全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范志勇和美辰公司终于获得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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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争议焦点 
  (一)“改性尼龙技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不为公众所知悉;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三、具有实用性;四、采取了保密措施。双方就其中第二、三点无争议,关键分歧在于一、四两点,以下分别予以阐述: 
  1.尼龙66是否是公知技术 
  被上诉人认为尼龙66技术是被上诉人经多年大量投资的研究成果,获北京市科委颁发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和北京市科技进步三等奖。上诉人提交了有关尼龙66公开发表的信息资料,包括专业书籍、技术手册、大学教科书,有关公司公开提供给客户的配方,专家书面意见等。上诉人的代理人认为:该技术的公开性并不以技术档案的公开为唯一条件。被上诉人所主张的“尼龙66技术”,其实施的关键在于三点技术,只要有这三方面的公开信息,任何有一定专业知识和生产经验的厂家都可以生产出相应的尼龙66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在美辰公司成立、投产之前就可以从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得到相关的精确的信息。所以此项技术应属公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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