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升大论坛嘉宾发言
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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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升大论坛:王利明教授的发言 王利明 版权所有
讨论网络侵权的问题,不仅仅是对《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会很有作用。我想谈两点意见。
第一个问题,这个实际涉及到王洪和两家报社的责任,就王洪的责任来说,是不是涉及到侵权?这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现在来看,法院的认定和王洪的说法不一样,差距很大。我没有看到具体的证据,对这个问题也没法判断,所以是不是构成侵权,我没有什么太多可说的。但是就数额来说,50万的赔偿是不是很合理,这个是值得研究的。这里确实涉及到因果判断问题。每一个人只能对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我们在确定赔偿数额的时候也一定要考虑,这些损害的结果是不是行为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就这个案件来说,实际上有三个因素我们要考虑。
第一点,这种网上的言论对企业产品的销路的影响究竟有多大?这个需要研究。中国13亿人,真正上网的好像不到一千万人。在网上还有上千个网站。上网了以后是不是进入到某一个网站,或者进入到这个网站以后,多少人看到这个文章?从这点上来看,网上的言论和报纸上的言论应该是有区别的。所以,这个事实我们不能不考虑,网上发表的言论究竟对企业的产品销路造成了多大的影响,这个需要研究。
第二点,在这个案件里涉及到电脑行业。电脑行业市场本身的波动很大,法院也承认这一点。特别是考虑影响这种行业销售和收入的因素是很多的,不一定就是因为……即使是在网上诽谤会有影响,但是我相信会有多种因素影响到销售的利益。现在仅仅是把利润下降,把退货全部归结为王洪的这篇言论是不是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是需要研究的,有没有考虑到其它影响销售收入的因素。
第三点,从理论的推算来看,这个法院的推算,实际上原告的盈利润刨除所有的开支以外,实际上只有8、9万块钱。现在一下让他赔50万是不是很合适?这也需要研究。这个问题主要是因果关系的认定还有待于进一步考虑。
第二个问题,我想重点谈一下报社的责任。我仔细看了一下这个材料,在认定报社的责任上好像不是太合理。首先就是关于登载《谁之过》这篇文章说主要是王洪的抱怨,有这几种情况我们需要研究:
第一,在这样一篇一万多字的文章里,首先当一个读者,一个普通的读者在阅读这篇文章的时候,是不是会特别注意到这句话?我们是不是会注意到这句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