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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与消费者权利保护 ——恒升笔记本电脑案一审判决评析

言论自由与消费者权利保护 ——恒升笔记本电脑案一审判决评析


何兵


【全文】
  恒升大论坛嘉宾发言
  一、 案情 
  1997年8月,本案第一被告王洪从北京安特明公司(恒升公司代理商)购买恒升SLIM-I笔记本电脑一台,收据上记载的购买单位为保定市科华公司,交款人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立成(科华公司及王利成皆向法院出证,电脑实际是王自费购买,属王个人所有。)1998年6月,王洪因故将电脑送安特明公司维修。次日,安特明公司要求王交纳7300元成本费。王认为电脑尚在保修期内,应免费修理,双方产生分歧,王数次至京未果。王自觉上当受骗,在互联网上发表《请看我买恒升上大当的过程》(下称《过程》)。《过程》在介绍纠纷的详情后,称:“为了让商家知道现在的消费者不都是任人宰割,也为了让恒升的垃圾品不继续在中国倾销,请网友们帮助转贴到其他的BBS上面去”。同时,王在互联网上设立名为《声讨恒升,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个人主页,并通过链结方式指向其它留言板。后,恒升于同年8月免费修理好电脑。 
  1998年8月10日,《微电脑世界周刊》发表《谁之过?一段恒升笔记本的公案》一文称,王洪在接受采访时直言:“恒升笔记本死机频繁、温度烫手、娇气得像块豆腐”。
 
  1998年7月28日,《生活时报》发表题为《消费者网上诉纠纷,商家E-MAIL律师函》一文称:“据网上反映大多数消费者认为‘恒升’在产品出现问题的前提下对消费者采取不负责作的态度,构成了对消费者侵权……。专为此开设的主页中也满是全国各地消费者对王洪的声援和对‘恒升’的声讨”。[1] 
  恒升公司认为上述三方行为侵害其名誉权,诉请司法保护。
 
  二、 争点及裁判要旨 
  案涉之争点:1、非产品的直接买受人能否取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上的消费者地位?[2] 2、王洪将恒升电脑比作“垃圾”、“豆腐”,是否构成侵害名誉?3、王洪在网上提供提向留言板的链结,应否对他人在留言板上的言论负责?4、传媒发表他人不利于商家的言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3] 
  一审裁判要旨 :1、王洪并非该电脑的购买者,不是恒升商品的消费者;2、《过程》一文未能客观全面地介绍恒升集团对其产品售后服务的过程……,主观上明显存有毁损恒升集团名誉的故意;3、王洪在其主页上开设留言板(注:实为提供链结),收有大量侮辱恒升集团的文字,构成对恒升集团名誉权的侵害;4、《微电脑世界》发表王洪含有侮辱性的评论,《生活时报》称“开设的主页中也满是全国各地消费者对王洪的声援和对‘恒升’的声讨” ,完全失实,[4]损害了恒升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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