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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文案学术沙龙

  三、 本案有什么意义?能给我们提供一些什么启示? 
  本案的意义和启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本案和前不久判决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开辟了在教育领域为行政相对人(学生、教员、职工等)提供司法救济的途径。在大陆法系,长期以来盛行一种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学生和学校,公务员和政府,犯人和监狱等相互之间存在着特别权力关系,这种特别权利关系的相对人(学生、公务员、犯人等)不能享受一般公民的某些权利,如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学校、政府、监狱等)的权利等。这种理论虽然有一定的合理因素,但显然也有封建的身份关系成分。目前西方国家大多通过法律、法规限制这种特别权力关系的适用范围,但我国的法律、法规依然维护这种关系,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都没有给公务员、学生等对涉及内部行政关系的行政行为提供明确的司法救济途径。现在这两个案例一开,就在教育领域首先打破了特别权力关系的限制,开了内部相对人通过司法途径告行政主体的先河。当然,这两个案例并非创制判例法,法院是通过解释法律、适用法律为学生提供司法救济的。在这里需要再次说明的是,特别权力关系需要限制,但不能完全消除;学生可以告学校,但不是什么事都可以告,作为行政诉讼,法院只受理《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受理的事项。 
  其二,本案暴露了教育领域现有法制的不完善,从而将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并将采取措施,完善这方面法制。这个案子暴露出教育领域法制的不完善是多方面的。首先,《教育法》、《学位条例》等对学生(也包括教员)权利的保障不充分,如对学生被开除学籍、被拒发毕业证、学位证等没有规定说明理由,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等程序制度,更没有规定明确的司法救济。其次,《学位条例》有些条款过于抽象,不具体,在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例如,第10条规定学位委员会决定是否授予学生学位,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这里没有规定学位委员会开会,法定出席人数是多少;是否通过要求全体成员过半数,没有明确是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过半数还是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也没有明确是通过和不通过均要过半数还是仅要求通过过半数;更没有明确投票时是否允许委员投弃权票等。如果是要求通过和不通过均要过半数,且允许委员投弃权票,那么,很可能发生学位委员会给学生颁发学位和不颁发学位都违法的情形。如本案同意票6张,反对票7张,弃权票3张,通过和不通过均不过半数(委员会21人)。这样,北大给刘燕文授予或不授予学位均是违法的。第三,法律没有明确答辩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的性质和各自的职责范围。答辩委员会是一个学术性的专家组织,其决议不应为其他组织推翻,除非其组织成员不合格,答辩中有弄虚作假或违反程序的情形。学位委员会是一个行使行政权能的机构,它代表学校作出是否授予学生学位的决定。它虽然也是由专家组成,但其在审查非本专业的论文时则是外行。因此,学位委员会一般不应审查学生论文的学术质量,而应只审查学生的学习成绩表、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资格、答辩程序等。但是法律对此都没有规定,以致导致学位委员会多数委员不得不去评价、审查非本人专业领域,从而自己完全不懂或仅懂得某些皮毛的天书式的论文,并还要盲目地去就其论文学术质量是否合格投上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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