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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文案学术沙龙

  关于第二个条件,刘燕文有没有原告资格。原告资格主要有两个要件,一是起诉人必须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是行政主体。比如,在本案中,北京大学在行政诉讼中就不能做原告,二是起诉人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比如,我和在坐的各位在该案中就不具有原告资格。此外,原告资格还可依法转移,比如,在直接利害关系人死亡后,其原告资格可以转移给近亲属。就该案而言,刘燕文的原告资格没有问题。 
  关于第三个条件,北大是不是适格的被告。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首先必须是行政主体,那么,北大是不是行政主体呢?所谓行政主体,是指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并由其本身承担行为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北大肯定不是行政机关,但是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呢?《教育法》第二十八条授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九项权利,法律在这里使用的是权利而不是权力,但这里的权利有些具有权力(行政权)的性质,例如,第三项的招生权,第四项的学籍管理和处分权(主要指其中的开除学籍权),第五项的授予学业证书(包括毕业证和学位证)权等即具有行政权力的性质。因此,北大在行使这些权力时,可以认为是法律授权的组织,可视为行政主体。 
  关于第四个条件,起诉时效问题,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时效有四种,第一种是一般时效,为3个月;第二种是经过行政复议的时效,为15天;第三种是救济性时效,为15个月,即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告知相对人诉权,使之耽误了起诉的,相对人可以在逾期1年内起诉(1年加上一般时效3个月即为15个月);第四种是特殊时效,法律没有明确期限规定,指相对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可请求法院延长期限,是否允许和允许延长多久,由法院决定。就本案而言,被告的行为发生在3年前,只能适用第四种时效。刘燕文起诉,法院只能当作某种特殊情况处理。否则,不能受理。 
  二、 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标准是什么?北大拒发刘燕文两证的行为是否合法? 
  行政行为合法的基本标准有三条: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主体合法是指行为主体为行政主体,有行政组织法或其他具体法律、法规的授权,相应机关、组织如为合议制,行为时应有法定人数出席。本案行为的主体是北大,行为的实施者是北大学位委员会。北大颁发学业证书有《教育法》的授权,学位委员会开会时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出席,应认为主体资格没有问题。因为关于学位委员会开会的出席人数,法律没有规定,行为主体可以自由裁量,即使少于三分之二,也不能认定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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