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燕文案学术沙龙
姜明安
【全文】
李富成:
姜明安老师在法学院当然首先以学问之精深见长,另外也同样让我们难忘的是他那一口流畅然而又是那么难辨的湖南话,所以我想请姜老师第一,发表高见;第二,慢慢发表高见。
姜明安老师的发言
这个案子我没有去听审,也没有看过案卷材料,但原告和被告律师都打电话给我介绍过情况。这个案子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很多,我就其中的若干问题谈点看法:
一、学生能不能到法院告学校?如果能告,对学校的哪些行为能告,能在哪种诉讼形式下告?法院应否受理刘燕文的起诉?
学生能不能告学校,关键在于学生和学校的争议是否具有能为人民法院裁判和受人民法院主管的性质。学生和学校之间可能发生的争议大致有三种,第一种是民事争议,学生和学校同为平等的法律主体,争议通常因财产利益或其他民事侵权行为而发生。对此种争议,学生和学校均可以以对方为被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学生和学校之间可能发生的第二种争议是行政争议,学校和学生处于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学校是行政主体,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权,学生是行政相对人,受校方行政行为的拘束。行政争议因学生对学校行使行政权的行为不服而发生。对此种争议,学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学校不可对学生提起行政诉讼)。学校和学生之间可能发生的第三种争议是有关学术性或内部管理性的争议,这类争议是因学术上的不同观点或学生对校方教学安排或校纪处分等有异议而发生。对这类争议,一般只能通过学校内部程序解决,而不能诉诸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具体到刘燕文这个案子,究竟属于上述争议中哪一类争议,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我认为,刘燕文与北大关于毕业证、学位证颁发的争议为行政争议,属于司法主管的范围。当然,属于司法主管的范围并不意味着法院必须受理。一个具体行政案件,法院要予受理尚须符合下述条件:第一,该案属于
行政诉讼法第
十一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二,起诉人具有原告资格;第三,被告适格;第四,未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第一个条件,行诉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有八种,分别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涉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涉及许可证照的行为、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行为、发放抚恤金的行为、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涉及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学生的毕业证、学位证与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一定关系,因为涉及其身份和待遇,因此可以认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此外,《
教育法》第
42条也规定学生有对学校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