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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贤成大厦案终审判决执行的若干意见

  撤销判决的执行通常意味着恢复原状,如法院撤销行政机关的罚款、没收、查封、扣押、冻结等,都意味着恢复原状。但这不是绝对的,有些撤销判决不一定恢复原状,因为恢复原状可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可能造成第三人权益的严重损害,或可能经济成本太高,有时恢复原状还是不可能的。如违法拆迁房屋,违法免除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违法解散社会团体或集会等,恢复原状有时就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要么适用确认判决,要么在撤销的同时,责令行政机关作出重新处理,以尽量消除违法后果,赔偿或补偿相对人的损失。 
  6、本案的判决如何执行? 
  本案判决的执行内容有六项:其一,撤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注销行为。撤销注销本来意味着恢复原贤成大厦公司,但这自然是很不适当的。因此这项执行依赖于第二项执行。其二,对注销问题重新依法处理。贤成大厦公司的营业执照早已过期,其继续运作已不可能,因此只能依《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规作出处理。至于贤成两合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则应根据行政机关的违法和相对人本身的过错情况确定是否予以行政赔偿和赔偿多少。其三,撤销外资办批准设立鸿昌广场公司的行为。撤销批准意味着现在正运作着的鸿昌广场公司不能继续存在,这从各方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关系的稳定角度考虑显然是不适当的。因此这项执行依赖于第四项执行。其四,对批准行为重新依法处理。原批准行为违法,主要在于鸿昌公司没有依法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这样,行政机关就应促成鸿昌公司和有关方面先依法定程序办理好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然后再依法办理公司登记手续,使公司合法成立。其五,撤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成立清算组的行为。工商机关成立清算组行为程序违法,予以撤销是正确(也许确认违法而不撤销更适当)的。但是对原贤成大厦公司进行清算毕竟是必要的,因此这项执行依赖于第六项执行。其六,对清算行为重新依法处理。即应依《公司法》重新组织清算组,对原贤成大厦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算。对当时的实际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按各方出资比例分配。对贤成两合公司应得而被其他股东占有的部分,其他股东应返还给贤成大厦两合公司。 
  此外,根据《国家赔偿法》,贤成大厦两合公司对因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遭受的损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但赔偿只限于实际损失(包括利息),应扣除通过清算已由其他股东返还的部分和通过民事途径取得的赔偿部分以及因相对人自己过错造成损失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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