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贤成大厦案终审判决执行的若干意见
姜明安
【全文】
1、本案是否存在执行问题?
《
行政诉讼法》第八章规定的执行包括两种涵义:其一,当事人对判决、裁定的自觉履行;其二,当事人拒绝履行(包括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或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第一种涵义的执行,任何判决、裁定都是存在的;第二种涵义的执行,则只有当事人拒绝履行的情况下才会实际存在。但是,作为强制执行的可能性,任何判决、裁定也都是存在的。因此,认为本案不存在执行问题和不可能存在强制执行问题的观点是难以成立的。
2、本案存在哪些执行内容?
本案的终审判决只有两项:一项是维持一审判决,另一项是责令被告作出重新处理行为。但本案执行的内容却包括六项,因为一审判决包括三项撤销。从而本案判决的内容就包括三项撤销和三项重新处理。
3、撤销判决有什么效力?
撤销判决的效力通常有两种情况:其一,使被诉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失效;其二,使被诉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效。第一种情况的撤销适用的情形是:行政行为违法,且撤销效力溯及行为作出之时不会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种情况的撤销适用的情形是:行政行为违法(合法行政行为不能撤销,只能废止),但撤销效力溯及行为作出之时会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违法行为形成的某种后果事实上无法撤销。就本案而言,撤销行政机关的违法注销行为至多能自撤销之日起恢复原公司,而不可能使此前各股东的运作完全作为贤成大厦公司的运作对待。事实上,本案自撤销之日起或自现在恢复贤成大厦公司也都是不实际的。
4、本案适用撤销判决是否适当?
在国外,行政行为的撤销如果严重损害现有社会关系的稳定,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一般不适用撤销判决,而采用确认判决或宣告性判决,即确认或宣告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仍维持该违法行政行为的存在;如果该违法行政行为造成了或还将继续造成相对人权益的损害,则由行政机关给予金钱赔偿或其他补偿。如果案件涉及到民事问题,民事问题的处理和法院的民事判决亦应以行政违法确认或宣告判决为前提和根据。就贤成大厦案而言,如法院不适用撤销判决而适用确认判决,也许更为适当。
5、撤销判决是否意味着一定要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