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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法学回眸:高科技企业的法律制度

  (3).风险企业家即为科技创业家,用科技去创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更多的是法人。
  (4).政府。有些情况下政府直接投,但多数情况下政府是高科技的推动者。企业法定主义,不能违反企业的组织模式。国有企业向公司制改制,向规范公司制改革,在2010年前完成改制(组织法)。振兴法日本尤其重视,我国正在制定中心企业促进法即振兴法。目前我国仅有《乡镇企业法》是振兴法性质的,对中小企业法的争议主要有:①何为中型企业?②是否都需要国家扶植?对振兴“中小企业”的界定应为高科技企业。但何为高科技?高科技如何振兴?国家设立中小企业高科技发展基金,应对高科技发展政策上给予优惠与支持,但现在又面临着担保公司的问题。
  我国现在公司法里关于技术股的考虑。《公司法》第24条规定,“以工业产权、技术投资的不得超过总投资的20%,国家对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此规定主要考虑技术出资有时很难确定价值,容易构成虚假出资、皮包公司。专利技术稍好,非专利技术则难说。技术存在较大风险,易被新技术所代替,评估易过时。现在将高科技的作价额可以提高到35%,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出现的新问题:①发生争议怎么办?若技术贬值,出资人提出异议,是否有其他解决办法。技术出资应在投股人之间订立技术出资合同。②容易存在虚假出资,规避法律的行为(中工商部门监督的问题),技术出资应订立技术出资合同(投股人之间订立)技术成果持股合同,对技术成果进行奖励(作为财务的单位与在职务发明中有贡献的科技人员订立)个人技术持股占20%-30%。一是促进技术成果入股,二是在职务发明中科技成果持股。原有企业改制时怎么办?如果国有企业作担保,有风险,算作投资;若仅作担保,则不算作投资。另外企业改制过程中也应注重职工的持股与技术运用。
  高科技企业中的激励机制问题。二十世纪的持股方式有以下几种形式:法人持股、夫妻持股和职工持股等。企业的激励机制包含了职工持股这一大趋势。职工持股形式第一种是股份公司、上市公司模式。第二种是带有就业性质的,将要跨掉的国有企业的职工可以出钱买下本企业的股票,自主管理该企业,这样可以避免失业。第三种是疑聚力的持股。外国是根据其职工的表现,来提高其持股份额,包括a.对高经营管理人员,经营人员的激励,b.对高科技人员的激励。第一种方式是期股制,美国的期股制,不仅在上市公司,而且在不上市公司,有限公司也有此适用。公司根据其职员的业绩和对公司所创造的利润来决定他(她)的利益;另一种方法是给其股票,股票从何处来?中国的公司是不能购买自己的股票的,成为自己的股东,但只有在两个公司合并时减员和公司减资这两种法定情况时例外。而世界各国则有一定的的库藏股,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当公司的股票成为市场上投机的对象时,为了保证其公司的信誉和经营状况而必须买入自己的股票,待状况稳定困境过后在卖出,还可以是公司为激励自己的经营高科技人员给其股票必须允许其在市场上回购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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