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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行政法研究初探

  (4)研究队伍上,努力培养各部门行政法的专业研究队伍,并力求部门实务工作者和行政法专家学者的有机结合。 
  当前部门行政法研究队伍尚呈分散化趋势,研究人员多由部门实务工作者,如该部门、行业所涉的国家部委的法制机构(如政策法规司、办公室、研究室等)及各级部门行政执法人员;部门所属高校的有关部门行政法专职教研人员;和少量的行政法专家学者三支队伍共同组成。但部门实务工作者虽然天天与行政法打交道,却由于忙于日常繁杂的行政事务之中而很难专注于深入理论探索。部门高校教研人员虽有相对集中的精力,但所处外在环境多为行业院校、单科院校,也就决定了其外在人文氛围的匮乏,法学资料的短缺,激励机制的不足;而研究人员自身素质和视野的局限,也制约了研究的进一步深入。而行政法专家学者大多又在部门行政法的技术壁垒前望而却步。缺少一支专门化的高质量研究队伍,成为制约部门行政法深入研究的重要原因。 
  故而,笔者设想,各部门行政法研究中,可以由国家有关部委局的官员牵头,成立国家级的“某某部门行政法研究组”。务求充分汲取来自部门行政立法和执法实践人员的真知灼见,并注重就本领域涉及的技术问题求教于有关技术专家;就本领域涉及到的行政法治中的共性问题,建立与行政法专家学者的及时性、经常性沟通机制。有选择的在部分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建立一支人员精干,素质较高,兼具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素养,以及部门行政的必要背景和制度知识的部门行政法专职研究队伍,从事部门行政法的理论和实践的专门研究。 
  四、部门行政法体系研究略论 
  一个系统科学的部门行政法体系不仅有利于对相同或相似的管理对象采取统一的管理原则,而且也便于承担该项行政职权的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运作,也有利于相对人对行政法的理解和适用。以日本为例,其以宪法为核心产生的各种“六法”基本上系统的概括了所有部门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规定,如警察六法、教育六法、建筑六法、劳动六法等。日本部门行政法体系的最大优点在于以内阁各省的行政职权为主线,同时也将其他有关部门的与之相关的立法包容进来,浑然一体,使部门行政走上了法治化轨道。[12] 
  我国目前部门行政法体系建设虽然较二十年前有了巨大进步,但客观的说,仍然存在不少缺失。首先,部门行政法立法上,相当多的行政领域还没有一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尚处“无法可依”的阶段,故而只有不得已求其次,求诸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乃至规范性文件、甚至部门领导的讲话来指导具体行政管理的运作。第二,已有的部门行政法立法质量还有所欠缺。这表现为,部门立法的色彩十分浓厚,相当多的部门基本法是按照国家部委的工作流程和一般制度进行区分,构造法律的实体框架,而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法律保护则常置于无足轻重的地位。同时当前部门行政法立法的主要推动力量集中在国家行政归口管理部门,其往往有“唯我独尊”的观念,抱有自己制造完善的、排它的部门行政法体系的理想,立法中“借法扩权”,无视其他相关部门的相应职责权限,使得各层级行政法律规范冲突时有发生。第三,部门行政法的解释、编纂工作还没有充分开展。我国部门行政法解释不管是理论还是实践层面都十分落后,理论上法学学者多在司法解释、立法解释和法律解释的一般问题上挥毫泼墨,而行政解释却无人问津,而部门法制工作者往往认为解释似乎天经地义,有的根本没有把自己的“答复”、“意见”上升到法律解释的高度来认识。同时部门行政法的编纂也不够系统,即使编纂了也多限于内部行政执法人员工作参考,行政相对人往往无从得到无从知晓,这既有悖于法治社会“透明行政”的要求,更不利于公民、社会对法律的普遍认同感的形成,也使得法律的权威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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