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行政法研究的几点思考
就部门行政法研究工作如何深入开展,笔者有以下几点不成熟的想法:
(1)部门行政法的研究内容,应取材于各具体行政领域实践。
当前,我国部门行政法的理论和实践都很落后,因而部门行政法的研究不能从抽象到抽象,而应力求服务于部门行政法制建设实践。援引有关行政法基本理论是必要的,但不能失之空泛。比如,环境行政法研究中,如果忽视环境行政侵权责任、环境行政补偿等问题的特殊性,就会导出偏颇乃至错误的结论。部门行政法研究只有直面现实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给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才有助于部门立法质量的提高,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依法行政意识的加强,部门行政法体系的完备。
(2)部门行政法的研究方法,应以行政法基本理论为指导,透过略显琐碎的具体行政实践,发现其内在的行政法意蕴。
当前,我国政府各行政部门的许多工作人员并没有意识到“行政法就在我身边”,自己每天打交道的工作就是部门行政法的范畴,发许可证是行政许可,赴基层检查工作是行政监督检查,发“文”“函”“批复”是抽象行政行为,而上下级之间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着行政组织法律关系。相当多的部门行政法制工作者“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逃不脱行政本位、部门本位的束缚,行政法治观念十分淡薄,“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知道法治的基本要求的人极少。在工作中贯彻或注意法治要求的人就更少,甚至都很少提到法治,听到的都是依法治这里,依法治那里这类话语”。[11]只有主动将行政法基本理论积极应用于具体行政实践,才有可能使“行政管理法制化”落到实处,也有助于行政法的人权保障功能的真正发挥。
(3)部门行政法的研究意旨,应力求以现实具体行政实践为基础,并寻求内在的独立学术品格。
行政法本身就植根于纷繁复杂的行政实践,行政法律规范也相对多变。而这一特点在部门行政法领域就更为凸现。当前,我国各部门行政法体系并不完备,法律条文变动频仍,各部门行政法学也多成为实在法的回音壁,机械被动的反映现实生活,在多变的法律条文之后“亦步亦趋”。但是部门行政法学应从探求条文背后的“精神内核”和抽象原理入手,着力于对超越条文的理性层面的探求。通过对部门行政法内在理论的探讨,比较部门行政法研究的深入开展,使其在价值层面和理论分析上起到对实在法的导向作用。以药品行政法为例,就可以通过对美国《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ood、Drug and Cosmetic Act)、英国《药品法》(Medicines Act)、日本《药事法》的比较研究中,提炼出各国药品行政法的共同价值取向在于确保药品安全有效,维护公民的健康权;从各国的药物业准入制度比较研究中,抽象出药业准入许可的共同原则和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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