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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行政法研究初探

  中国的行政法学界一般认为英美行政法学是“控权法”,只注重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经常引用的例证就是美国著名学者施瓦茨的论断:“我们所说的行政法是管理行政机关的法,而不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法”。[7]但事实果真如此吗?在本世纪70年代后,美国行政法学界开始对传统的“控权法”进行反思,认为“传统行政法学者永远不能告诉我们,什么才是好政策,什么才是理想的政治蓝图”。[8] 基于此是美国政府管制学派(government regulation scholarship)的降生,在该学派的推动下,行政法学者开始了对行政国家内容和价值的评判,对部门行政法的研究。美国部门行政法正在飞速发展,其最为权威的《行政法学评论》(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季刊发表的论文中,部门行政法论文的比例已高达近30%,美国部门行政法研究领域之广,论文品位之精,让人叹为观止。 
  而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中国部门行政法目前体例尚不完备,某些行政领域甚至连一部部门基本行政法律都还未能出台,转而大量依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乃至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来调整。特别是当前体制转型期的中国,行政体制正处于风云际会,革故鼎新的嬗变时期,行政管理实践的迅速发展,也使得部门行政法更加纷繁多变,权威性也受到冲击与挑战。与之相伴的,部门行政法的研究也很难说尽如人意。 
  我国部门行政法的研究,可发端于1983年王珉灿主编的《行政法概要》一书。该书作为文革后的首部行政法学教科书,其体系为绪论、总论和分论三部门,分论部分约占全书篇幅的三分之一,概述了军事、公安、国民经济运行、教科文卫体等部门行政法,开创了部门行政法研究之先河。此后行政法学论著中大多认为部门行政法是行政法学的当然组成部分,但都拒绝对此详加讨论。原因也许在于“大量有关实体的行政法,大都已由各行政部门在起草,在这些讨论中只有他们才是专家”,[9] 行政法学者的优势在于行政法治带有共性的问题而不是部门行政法,行政法学者在具有较强的专业色彩和技术色彩的部门行政法面前往往驻足不前。此后,我国部门行政法研究进入了“散兵游勇”的分散研究阶段,各行政领域的实务工作者在各自行政领域内的刊物上自觉或不自觉地发表了一些不系统的、零碎的部门行政法研究成果。值得一提的,九十年代在余书通任顾问,罗豪才任主任的高等学校部门行政法编委会的组织下,团结了一批行政法学者和国家各部委局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出版了包括《海关行政法》、《工商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审计行政法》、《环境行政法》在内的约15部“部门行政法系列教材”,对部门行政法研究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但这套书侧重于对具体部门行政法律制度的介绍,尚未达到“部门行政法研究”的高度。“迄今为止,行政法学界几乎都集中研究行政法总论,部门行政法尚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 [[10]时下我国各部门行政法研究力量强弱不一,研究深度参差不齐,原因正在于成果不仅常常难以得到行政法学界的重视和认可,还时常受到有关行政部门领导的种种误解与冷遇。部门行政法研究远远滞后于现实社会生活,反过来又掣肘了部门法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当前部门立法及部门执法中的种种不如人意之处,与此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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