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行政法研究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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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行政法研究初探
南京中国药科大学药事法规教研室
宋华琳©
摘要:部门行政法,是指行政法规则和原理在各具体行政管理领域的运用。本文论述了部门行政法研究的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通过对国内外部门行政法研究现状的评介,指出我国部门行政法研究远远滞后于社会生活实践;并从部门行政法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意旨、研究队伍四个方面提出了深化部门行政法研究的几点设想;最后对部门行政法体系的完善作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部门行政法 部门行政法研究 部门行政法体系
一、部门行政法研究的现实意义
行政法学总论系指行政管理各领域普遍适用的规则和原理;而部门行政法又称行政法学分论或称专门行政法,是指行政法规则和原理在各具体行政管理领域的运用。部门行政法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展开深入系统、分门别类的研究对于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实践意义。正如有学者指出,“对于从事日常行政实际运作的人们,一般不十分关心行政法的理论体系应该如何架构的问题,他们最为关心的是如何保障具体工作有效运作以及确保具体案件得以公平、妥当的处理”,“现实行政实践中的个别而具体的案件,多半是与行政法分论的内容相关联的”。[1]行政法学总论研究日渐精深,理论色彩也日益浓厚,行政法基本理论往往不能直接适用于各部门的具体行政实践,而部门行政法的臻密研究,恰恰起到了一个由抽象行政法理论通向生动行政实践的“桥梁”作用。“行政法学研究课题必然从总论转移到分论,即从一般原理到部门行政法学,落实到特定问题上来,这样,将使其应用性和可操作性大大增强”。 [2]
同时,部门行政法的功用绝不局限于对各具体行政领域实践问题的简单应对和单纯实证性研究,它从行政实践中汲取的肥沃养分,获取的丰富素材,提炼出的实证性研究成果,反过来又为对行政法学总论的存在方式进行检验、反思和重构提供了难得的契机。部门行政法研究的深入,不仅有助于行政法学分论的丰富和深化,也有助于行政法学学科体系更趋致密完备。
二、部门行政法研究现况评介
国外部门行政法研究已经达到相当水准。大陆法系一般都将部门行政法纳入行政法学的研究视野。法国在20世纪60年代之后,部门行政法研究取得了长足进步,大量编纂行政法典,如矿业法典、森林法典、市镇法典等,内容包括适用于这一部门的全部行政法律规范总和;而且在公务员、国有财产、公共工程工事、征用土地、能源保护、教育、国防和卫生等分支行政法研究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果。[3]德国将行政法分为总论和特别行政法两大部分,而特别行政法又包括地方法规和警察法、公务员法和其他公职法规、经济行政法和营利事业法、
建筑法和计划法、道路法和交通法、
教育法和青少年法、社会法和救济法、卫生法、税务行政法、财政和
预算法等庞杂的行政领域,与行政法总论一道形成了纵横交错的德国行政法体系。[4]而日本各行政领域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部门行政法体系,和以行政解释为主的庞大的实务法解释体系,部门行政法已经成为日本行政法学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日本著名行政法学者室井力先生认为“谋求实现行政作用法的严密体系化,已不可能”,而只有研究各种行政领域的具体特征,才可以避免行政法的一般特征流于“不当的一般化”。其以“主要行政领域——现代行政与国民生活”为题,将部门行政法作为行政作用法的分论展开,下设警察及防卫、医事卫生行政、公共设施及生活环境改善、教育行政、社会保障及劳动保险,经济行政,财政等部分。[5]其他日本学者或将部门行政法在“行政过程论”中展开,或以“特殊法学论”将其分别加以研究,但对于“各个行政领域的特殊性及固有法价值”都给予了高度重视。[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