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公开或制度建设?(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判决)
Siecy
【全文】
(一) 事由起因
近来由于ISP对系统进行改造,上网多有不便。今天(20日)抽到时机回到 Pekinglaw1999 BBS 上,发现一条新的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有选择性地将若干已经审结案件的判决书全文向社会公开,公众可以查阅或通过互联网浏览[1],将来最高人民法院也会把已公开判决结集出版。最高法院向公众公开它作出的判决,确实是一项新的举措。
国内的社会舆论一直对法院审判权操作现状评论不佳。普通民众的抱怨主要集中于法院也未能免除的官场贪风腐蚀,遂有“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的说法;法律职业阶层则抨击审判过程的武断与暗箱操作;诉讼当事方作为法院行使审判权所涉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经常认为判决书没有讲出响亮的道理,对这种判决,未达到利益期待值的各方即使口上称是,仍然心中不服[1.5] 。
国际舆论对中国法院工作效能的评价,较多的都是非常消极。首先是质疑法院的中立性:在政治生活中,法院是党领导的,在国家与公民权利的冲突中,法院更多是压制民权的,在私人的利益对峙之间,法院又是奉行地方保护主义的。其次又是对法官整体素质的水平表示很大程度的担忧,有的学者还从《邓小平文选》中找出例子,证明不是“老外”瞎操心,连中国的最高领导人也对法院干部普遍无法胜任工作表示忧虑。[2]
可能是出自卢梭式社会民主的理由(我没说社会主义民主),政府行为公开化的观念在“反腐倡廉,提高工作质量效率”的改革运动中比较流行。(从国家与个人的分立、以及中国现行的国家理论,对于法院以及整个司法权力,在此处我都将其归入政府的行为。)对法院审判结果和方式的不满,就促使更多方面的声音呼吁“审判公开”,受到群众监督。而此次最高法院向社会公布判决全文,也被当作是“推进法院改革,深化审判公开”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实施“阳光工程”的重要举措。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机关报《人民法院报》当日刊登的两篇特稿[3]就可以很明显地看出这种“推动公开公正化”的观点。
(二)公开判决书的制度化意义
作为一名已经把法律当作专业学习了五年的学生,身为北大法学院近来提出的“法律共同体”(“概念挺好”的一个术语)中的一员,我更强调从促进法治化审判权行使的“制度化”角度看待最高法院公开判决书的意义,而非侧重于消除腐败的阳光工程。
我还记得当时在北大法律系学习的时候,为了体会法律如何实施,特地买了一本
民事诉讼法判例选编的参考书。看了一些选编的判例之后就比较失望:大部分判例都是以“某公司”、“某甲”来指代当事人,没有提供任何案卷文书编号,而关键是判例本身更是些“清楚无误”地适用
民事诉讼法条款的“典型案例”。那种 perfect crystal clear 的“案子”让我体会不到阅读那些判决对我的学习有任何“额外”的帮助。
尽管法律的适用在理想上应当是“清楚无误”的,而且中国法,尤其是在程序上,也特别侧重事实在客观上的可重现确知性、法律在适用上的绝对正确性,不过,把法律学习中的“智力游戏”消灭殆尽、把结合事实适用法律变成一望即知的“装配零件”的机械操作,实在是折磨我的求知兴趣。我不禁怀疑,那些判例究竟是作者阅读了各地的卷宗之后整理而得,还是坐在书房里“参照法律”而编出来的“标准化故事”。即使我当时知道,在秉承大陆法系传统的中国,判例仅仅是研习法条的补充而非法律学习的重点,但是我还是对无法获知法律的实际操作而感到很大失望。也许,不能仅仅归过于判例书的编者吧,人民法院确实是不多公开发表它们的判例的。能见到的,仅仅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每一期在结尾部分附的若干“典型案例”。如果在适用法律不是“那么简简单”尤其需要推理分析的场合,法院本身就不愿意把它的“理由”讲出来,那么与它打交道的法律职业者们又怎么会愿意把精力和资源花在法理推演上呢?
中国法院判决非公开化的现象,在国外的“法律共同体”内也是遭关注的一个焦点。外部世界普遍认为不公开判决的原因第一是中国法院的“非法律化”、“政治化”,法院执行的是变幻性极强的党的政策而非指引社会生活的法律,对于这种应用政策的案件,无法公开判决,并且公开了也没有任何意义,因为法官并不因为书写了判例就对党的政策拥有权威的解释权;第二是素质不很高的法官也写不出可以“拿得出手”的判决;第三则是“过敏的阶级斗争意识”把一切文书都“国家机密化”。70年代末有一桩著名的反革命罪案件,该被告的一名朋友后来在80年代也获罪入狱,一项指控竟是因为他把前案的法庭辩护词与审判实录以及判决书“秘密记录”后、向社会公众公布散发,这就成为“反革命罪”的一项罪行;1996年,又有人因为如下罪名被判入狱:“窥探收集下列因1989年6月4日期间进行犯罪而受到刑事制裁的分子的材料:姓名,年龄,婚姻状况,罪名,刑期,服刑地点,服刑期间待遇”,法院在审判这个案件时将“政治风波”、“反革命暴乱”有关刑事被告的个人基本信息当作“高级国家机密”来对待;[4]九十年代初出版的一篇讨论中国调解制度的论文,开篇便提到,国外对中国的非诉纠纷解决方式有浓厚研究兴趣的一个“不得已的原因”是:中国政府从不禁止调解书仲裁书流传海外,但是特别严禁法院判决书的公开。[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