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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2:法律行为是个啥?

  最后是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即目的意识、法效意思、表示行为与表示意思。具体言之,即首先由在经济上产生一定效果之愿望,即目的意思;并希望与目的意思上赋予法律效果的意思,此即法效意思(在法效意思上,法律多有附随补充之效果,学者称为间接附随之效果);表示行为即以目的意思和法效意思置于他人可以认识之状态的行为;表示意思则为沟通上述两意思与表示行为的心理作用。 
  **以上参考胡长清著《中国民法总论》中政版,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版 
  言归正传,下面进入正文的分析: 
  1、 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不当然是法律行为,在单方非要式非要物法律行为的场合,意思表示完成之时则具备了法律行为成立并生效的一切要件,两者于此场合可谓相同;但与其他场合,意思表示则为法律行为的一个构成要件,法律行为是否成立还依赖于其他条件的成就。要约即适此例。要约者,为意思表示而非法律行为,仅为契约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 
  与此不免会生疑问,当意思表示仅为法律行为的一个构成要件时,该意思表示的性质又如何?仍以要约为例,要约到达被要约人,并不当然发生契约关系,为待被要约人的承诺,但并非不发生任何效力。要约一经到达被要约人,便对要约人发生拘束力,此种前契约权利义务关系乃出于法律之直接规定,故此时的意思表示为事实行为。 
  2、 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分较为明显,关键在于其所改变的法律关系这一法律效果是当事人的追求还是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两者的效力固然都来自法律的规定。但个人认为两者的区别并非civillaw所言的直接或间接规定的区别。两者的效力均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区别在于该行为致生变化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及内容是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还是当事人的意思追求。举例言之,无因管理,法律直接规定(民法通则93条)了无因管理引起的法律关系主体为无义务管理人与受益人,客体为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内容为管理人享有该必要费用的请求权,受益人有支付的义务。所有的这些均无需当事人的任何意思表示。当然,两者也有竞和的时候,此时个人的追求在法律的直接规定面前显得微不足道,故你可以追求去无因管理,但此时你的追求正如civillaw所言等于白追求、没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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