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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2:法律行为是个啥?

回应2:法律行为是个啥?


catabu


【全文】
  编者按:本来新手过招照例是要放学生们的论文的,但是看到法律BBS民法版有了真正的过招,复旦大学的张巍同学的文章和随后的人们的讨论是一种非常好的学术交流。所以我在这里把张巍的文章和其他朋友们(恐怕就不一定是新手了)的回文一并放到我们的栏目,希望能给所有朋友们一些启发。 
  frederick(编者注:即张巍同学)兄贴《法律行为是个啥》一文时本人正着手完成票据法课上老师布置的一篇关于票据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的作业,关于法律行为的种种,颇有与frederick兄同感的错综迷离,神秘不测.也下决心要补一下这本是一年级的问题.唯五一临近,竟有说七天假期一时便不知了所措.直至今日,才得以静心,整理一下复习所得,如下贴上,兼与frederick共同探讨之. 对frederick 兄的启发有不甚感激. 
  在所有这些开始之前,将一些基本的、大家都公知的及本文的立论也罗嗦一下,为下文论证之便利。 
  首先是法律事实的分类:法律事实首先分为人的行为与人的行为以外的事实;人的行为又可分为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合法行为又可分为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非法行为分为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多为债务不履行);再者,人的行为以外的事实分为事件与状态。 
  图示如下:(一)、人的行为 
  甲、合法行为 
  1、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要素的行为; 
  2、 准法律行为:意思通知、观念(事实)通知、感情表示; 
  3、 事实行为:法律直接规定能变动一定法律关系的行为; 
  乙、非法行为 
  1、 侵权行为 
  2、 准侵权行为(多为债务不履行) 
  (二)、人的行为以外的事实 
  甲、事件 
  乙、状态 
  其次,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其中形式要件主要是要式行为之履行一定方式和要物行为中物之交付;实质要件有四,包括当事人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须意思表示真实、标的的合法、标的的确定和可能。 
  再者,关于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法律行为的生效。法律行为之为法律事实的一种,必须生私法上的效果。因此凡可称作法律行为者,莫不改变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区分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没有实质意义的(当然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有区分的必要)。因为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法律行为的成效一般必须同时发生,该行为方称的上是法律行为。若该行为具备了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而不具备生效要件,仍不能谓其是法律行为。故本文关于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对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不作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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