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了”别解
玉笛飞声
【全文】
人生于世,纷争不免。对于民事纠纷,解决的方法不外乎二条:私了或公了。出于对官家的畏惧,人们轻易不会上法院,私了实际上就成了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私了并不象某些“懂法”的人所指责的,是中国人不懂法、愚昧无知的表现。实际上,即使在人们津津乐道的西方,私了也是大量存在的。
司法当然有其制度优势。司法严格的程序规则被用来确保判决的正确和权威性。然而,司法的劣势也正在此。司法讲究程序和从容。程序的特点是照章办事,死板、僵化、不尽人情。司法如过于因情而异,则法律将被扭曲。一起纠纷通过诉讼程序,没有一年半载很难“搞掂”,一场官司打上三年五载早已不是新闻。诉讼令人“头大”,此是一个原因。诉讼的结果是判决。从积极意义上说,判决是权利的证明,令胜诉的人喜上眉梢,但同时它又在败诉者心中作梗,使他胸意难平。一有机会,就会旧仇新恨,齐上心头。
同样是一起纠纷,如果私了,它可以是这样:上午发生纠纷,中午热心肠的“邻家大妈”就可能出面调处,晚间,干戈也许已化为玉帛。私了的价值在于能够迅速解决矛盾,而且由于双方未撕破“面皮”,正常的邻里关系、商业关系得以维系。
在解决纠纷方面,法官不同于大妈还在于运用的手段上。法官作为国家官员,其依赖的是国家暴力。被告不到庭,法院可将其拷上大堂。司法有其尊严,法官不可以自贬身份,送法上门。法官更不应为解决纠纷而无原则地调处,参与当事人间的讨价还价。无原则地调处,表面上解决了纠纷,实质上是以损害司法的尊严为代价,使法官不象法官,更象邻家大妈。
民间调处则无这些限制。由于是民间行为,即使一定程度上的不合法也与司法尊严无涉。大妈们可以“不讲原则”地送法上门,而且为了打下感情基础,可以赔一方当事人淌泪抹眼,以泪水化解冤仇,而司法却轻易不相信眼泪!
民间调处由于是在纠纷发生的当地解决,调解人对于纠纷的真情、历史背景以及应动用什么“关系”来解决,心知肚明,而端坐大堂之上的法官由于远离纠纷发生地,“脱离实际”,对于纠纷的真情两眼抹黑,必须借助于证据来判断,这是一个费力的笨办法。同样,由于在“当地”解决,当事人迫于乡党们的舆论压力,多少要讲点良心,说些真话,在熟人面前撒谎总比在生人面前撒谎更让人脸红。而纠纷一闹到遥远的法院,在一个没有熟人的地方解决,为了赢得这场“最后的、正式的”战争,昧良心,说假话,自然成了诉讼常情。讲良心谁打官司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