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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促进经济发展、改进社会观念

  法官委任仅仅是走向司法独立过程的第一步。如果希望法官能够避开不当压力的干扰,就必须给予其足够的任期安全保证,以使他们能够对复杂而争议的案件作出决定而不致于冒破坏自己事业的风险。全职的终生任期一般被认为是司法独立最初有效的保证。同时,对有效司法管理的要求使某些职务更适合于兼职或有限任期,但无论何种形式,最基本的要求是相同的,即对于法官升迁或罢免的决定只能完全依照其能力的强弱作出。
  安全任期并不等于在法官渎职时不采取任何措施,在司法独立与责任之间维系着一种微妙而艰难的平衡。英国的指导方针是对法官的限制权必须审慎地使用。完全解除职务的情况只在出现重大过失,如犯罪,严重错误或不称职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如果法官常常被弹劾或解职,公众就难以建立对司法系统的信心。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如果法官不受任何约束,则证明民众的投诉没有得到严肃的对待,不称职的行为被放任自流。在中国,最高法院正在采取重大举措以打击司法受贿,调查处理不当的案件。很显然,无论在哪一个国家,司法独立都不能被当成掩饰司法不当行为的幌子。
  随着法律的发展变化,培训与规范和约束的关系越来越紧密。在我们两个国家进行的改革使得司法培训变得尤为重要。两年前,中国对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规则进行了重要的修订,这些改革为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另外一种思路,并确定了假定无罪的原则,它们都使大量的司法培训成为必要。由于欧洲人权公约对法律的各个领域带来了广泛的影响,新出台的英国人权法案制定了司法培训的项目对此作出反应。在我们国家,我们相信司法对培训拥有决定权,而且培训应该在没有行政干预的情况下独立进行。
  法官还应该拥有足够的资源有效而独立地行使职权。他们应该享有稳定的收入。如果他们的收入与其他高职公务员相比不占优势的话,他们就会认为自己的价值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其他因素,包括合适的法院办公地点,支持人员,科研设施及办案法官的合理配置也是十分重要的。特别是法官与检查官之间的资源,地位及权力的不平衡将会削弱法律的权威性以及在需要依法行事的时候,法官对司法决定的审议能力。
  律师的独立性及律师自身的素质也是实现法治的根本条件。在中国,从事法律职业的人的数目正在迅速增长,每年平均有一万五千名新人加入到律师行业-大约相当于全日本律师的总和。这一势头使该职业有望在新世纪初成为拥有十五万成员的大军。
  中国的经济改革对律师的经验及技能的提高提出了要求。日益成熟的市场,商品以及财富利益对法律形成了新的挑战。法律在协调越来越多的与国外公司及投资者有关的经济交易方面所发挥的职能变得前所未有的广泛、复杂和深远。与此同时,律师为潜在交易提供咨询,帮助客户预见并避免法律纠纷的作用空前活跃。随着新的经济模式的诞生,公司和个人之间争端的增加也是不可避免的,这就使得协助解决争端的需求,以及对掌握了解决类似争端技能的律师的需求变得更为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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