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两国经济的发展都取决于国际社会对我们法律制度的信任。我举个例子,伦敦的金融城是一个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但是没有国际社会对英国法制的信任它不可能有今天的地位,国际社会相信英国的法律部门会公开高效地让义务得到执行,而同时英国的法制又非常灵活,可以适应金融市场,产品及技术的快速变化。这种信任为伦敦的律师事务所提供了稳定的基础,这些律师事务所国际声誉很高,业务非常广,遍及全球各地。
国际标准正式(通过公约)非正式地(通过各方均同意的规则)出现在很多领域。比如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和英国都是成员国。第二个例子是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国际惯例与做法,这一惯例实际上对我们两国的信用证进行了规范,在国际贸易中主要是通过信用证来付款的。
不管国际惯例存在与否,每个领域里的法律改革只有在符合国际惯例的情况下,才能得到贯彻执行。实行法治并不是说每个国家的法律都必须是一样的。面对变化的社会,每个国家都应有自己的应对方案,但在商业法上,考虑到贸易利益,各国拥有相同的法律从才是非常理想的,贸易国之间的相同之处应该越多越好。
法律要想有效,就必须方便易得,而且通俗易懂。信息技术改变了公民取得法律文书的途径,新的立法可以很容易地从因特网上下载。但是,在实际的立法过程中,要想使法律清晰明确而有连贯性是很困难的,如果法律太泛了,那么执行起来就不会有明确的效果。法院在运用法律时也不能具有连贯性。如果立法太具体,那么它的涵义也许会不清楚,立法会过于技术化且很麻烦。立法过程中需要的卓越的技巧应该象我们对明确的法律的需要那样得到承认和鼓励,这样我们才能把出现不连贯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在进行一项新的立法时首先应尽量做到全面。英国的法律非常具体。而中国则强调灵活,喜欢用比较泛的语言,这样判案人员在执行每一个具体案件的时候有根据自己的理解来判案的自由。两种方法都有利弊。
英国的法律全面,但是有人批评说它太复杂,难以理解。政府已经采取措施来简化法律,它支持一个由专家组成的独立机构--法律委员会--对法律条款进行修改以使它清晰易懂。
中国起草法律的方式让官员在对某些制度进行解释和运用的时候可以有很大的自由,这也就是说每个案件的判决都要受其自身情况的影响。外国投资商认为这样没有确定性,是与以权利为基础得制度相对立的。中国对经济领域的一些非常重要的方面进行了大力的改革,制定了
合同法,银行和
证券法以及破产法,经济改革和法律条款的增多给法院增加了更大的压力,他们需要处理日渐增多的案件,涉及到的一些棘手的问题最近才刚刚有了第一次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