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促进经济发展、改进社会观念
英国上议院议长兼法律大臣 欧文勋爵
【全文】
女士们先生们:
我很荣幸应邀来到这里给这所著名大学的优秀师生们做演讲。
我今天要谈的是一个明确的法制对促进经济发展和改进社会观念十分重要。
要起让法律在社会中起积极的作用,必须有一些前提条件。首行,法律本身必须令人尊敬,因为人们希望它符合本国的价值观公正。第二,法律应该方便易得,而且应该通俗易懂。第三,法律机制--法院,司法机关和律师必须相互独立,作效率要高。最后点,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执法体制。在任何一个社会,如果法律和法官的决定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这样的法制必然会失去公众的信任。
在开始演讲之前,让我对中国在过去十年当中在法律改革中取得的卓越进步表示敬意。作为大法官,英国的司法部长,推动法律改革是我的一项责任。我知道执行新的法律面临很多困难,哪怕只是关于比较简单的问题的法律。但是我要对中国表示敬意,因为你们成功地所有领域进行了法律改革。仅举几个例子,
合同法,
刑法,民事诉讼程序,土地法都进行了改革,还有很多为促进经济发展而特意执行的法律,象
证券法,银行法,
仲裁法和
公司法。我还获悉你们正在考虑对破产法进行改革。
很显然,中国的法制改革在经济改革中起着中心作用。商业和投资依赖于法制的确定性。专横是良好经营秩序的敌人。法治的一个特征就是要求有确定的法制。
如果一个国家实行法治的话,法律就应该一贯地得到贯彻,行政部门,政府都应该受法律的制约。也就是说行政活动必须受到法院的审查。在英国,法院的任务仅仅是监督行政活动是否合法;它要关注的是决策过程是否合法,而不是决定本身怎么样。我们要把政府的权利部门和司法部门充分地独立开来。法官必须和行政,立法人员分开,没有这种独立,就难以保证政府能依法行事。
邓小平曾经说过,“民主必须制度化,并写进法律,以保证制度和法律不随领导人或领导人的观点的改变而改变”。江泽民主席把“根据法律来管理国家”上升为法律是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指导性原则”。我认为这些论断涉及到法治的一些方面,和我们英国的理解是一致的。丹宁勋爵,英国本世纪最著名的法官之一,今年早些时候在他刚过完100岁生日后去世了。他曾经说过:“一个人的地位再高也高不过法律。”
法治意味着公民在知道自己的活动不会受到官方突然蛮横的干预的情况下,在个人生活及经营活动中独立地做决定,签协议和制定计划。它是公民对国家法制产生信心的基石,这样的法制能鼓励国内外的企业投资,因为他们知道可以根据自己签订的合同和签订的保险来履行权利和义务。英国和中国在促进这方面和其他方面的社会进步上都取得了进步。英国刚刚通过了人权法官,第一次把欧洲人才公约的一些规定写进我们国内的法律,其中包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此同时,中国签署了联合国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以及联合国经济和社会权利公约。现行
行政诉讼法通过允许公司和个人状告官员的某些违法行为来保护他们,使他们免受侵害。国际社会认为这些是中国采取的重大而积极的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