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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司法改革问题

  台湾的宪法解释制度也很复杂。由于中国早期是将整套的西方法律移植过来的,故必须有少数专家对法律作出解释,形成中国特有的解释制度。台湾现行的解释体制基本上沿袭了以前司法院的特色,不过是由司法院特设大法官组成的大法官会议而不是由最高法院行使。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任期九年。大法官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杰出的普通法官,一是有声望的教授学者。解释分宪法解释和对法令的统一解释两种。
  台湾的大法官解释权在法律文字没有改动的情况下发生一些功能上的变化。在法律颁行之初,由于上面谈到的原因,大法官会议不但有对宪法的解释权,还有对法令作出统一解释的权力。但后来随着审判实践的发展,大法官会议很少再对法令做统一解释了(在1994年以来,只做了两次),只做宪法解释了。而且,宪法解释也发生了变化,由抽象咨询,这很类似此地的批复,变成具体宪法争议的仲裁者。最高部门之间的争议会提交到司法院,后来人民也能向司法院声请解释。1980年代大法官对终局裁判适用的法令若认定违宪,即可给予特别救济,于是台湾就有了违宪审查。从那时起,宪法的解释就变成? 樾越馐停乙匀嗣竦纳昵胛鳎冉辖咏仿绞堑奈ハ苌蟛椤?br>   在审级方面,民刑事法院是三级三审,行政法院是一级一审。行政法院基本上是和法国一样独立的审判体系,但从隶属关系上看又类似奥地利,因其隶属司法体系,而非象法国那样隶属行政体系。明年将正式调整为二级二审。公务员惩戒实行一级一审,一定职等以上公务员的惩戒,须由监察院移送到司法部门。但不是以法院的形式,而是以会议的形式作出裁定。大法官已宣告了此一组织方式违宪。这样在台湾,故未来公务员惩戒也将更司法化。
  在司法行政方面,司法院在国外罕见。宪法规定司法院掌理民刑事。于是在司法院是法院还是行宪前的司法行政院的问题上一直存有争议。但在行宪后,司法行政的的建制更加奇怪了。行政院下设司法行政部,该部掌管高等法院极其以下的各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司法院只管理终审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且司法院实行首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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