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司法改革问题
苏永钦
【全文】
作者简介:
台湾著名法学家
政治大学法学教授
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
目 录
一.台湾司法制度简介
二.台湾司法改革的分期
三.我个人的几点看法
今天的报告我准备分三部分进行。由于诸位对台湾司法制度可能不太了解,我首先对台湾司法制度做简要介绍;其次,介绍一下台湾司法改革(如无特别指出,本报告所涉及的司法改革均指台湾的司法改革)的阶段以及各阶段的重点;第三,报告一下我个人对司法改革的一些问题的看法。
一.台湾司法制度简介
司法制度从概念上讲是一个国家的司法权、民众的诉讼权和结合二者的正当程序原则共同构成的结合体。可是,人们在谈及司法制度的时候往往侧重司法权,我在这里也是如此。
就审判权而言,世界上有一元制、二元制和多元制之别,台湾实行的是三元审判体系,法院分为普通法院(民刑事)、行政法院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从1949年开始,国民党将过去在大陆实行的司法制度搬迁到台湾,这些制度在十年训政时期有过一些调整,但大体上沿袭了北洋政府甚至是晚清的司法制度。公务员惩戒是在1947年
宪法中才独立出来。此外,台湾还有军事审判,但这一制度的
宪法根据并不是很清楚,仅仅是根据
宪法中的“非现役军人不受军事审判”一规定而得出。军事审判权并不划归司法权,而是归入总统统帅权体系,这种做法在当时是否参照了美国不得而知。如果这样将军事审判加进的话,审判体系就有了四种。
法官的保障也是司法制度中重要的一方面。对法官的保障,除了在
宪法第
80、
81条对职务及身份独立加以规定以外,法院组织法和一些条例也规定并强化了对法官的保障。
宪法上的“终身保障”制度一开始被解释为“至死方休”。后来人们提出了质疑,这一制度也作了调整,于是就有了七十岁不办案可照拿全薪的“优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