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船级社的法律地位

  此案,一审判决船级社的验船师的检验和货物的损失之间有着非常接近的因果关系,船级社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因此应当承担货物损失的部分责任。但在二审中,法官认为货主和船级社之间并没有合同或类似的关系,船级社和货主之间没有近因关系。另外,如果认为船级社对货主有注意义务,则缺乏了注意义务的公平和合理的特性,因为这样减轻了船东对船舶适航的责任。因此,该案最终以货主败诉告终。
  三.船级社的权利和义务
  返回页首
  船级社的权利 
  (1)对船舶、海上设施的检查权
  船级社船舶、海上设施的检查权来源于他和检验申请人之间的约定或国家的法律。
  入级服务中船级社的检查权来源于合同双方的约定。检查的标准是船级社的入级规范。
  法定服务中船级社的检查权来源于国家的主权----对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和海上设施的监督检查权。船舶法定检验的项目包括:船舶结构安全检验、船舶设备安全检验、无线电设备安全检验、载重线检验、防污检验等。
  (2)对被检查船舶、海上设施状况的知情权
  检验申请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是及时通知船级社有关船级变更、维护工作,以及足以影响船级的船舶损坏和故障情况。如果申请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由此验船师没有正确实施检验,船级社将免除由此造成的被检验船舶及海上设施事故的责任。
  船东应告知的内容是指足以导致船级失效或影响船级的事项。包括:
  a.任何关于船旗、船舶所有权、船舶管理人或船名的改变;
  b.船舶和海上设施任何的碰撞和搁浅;
  c.可能导致船级失效或影响船级的任何其他损坏、缺陷、故障、航行事故;
  d.可能导致船级失效或影响船级的任何期望用途或实际用途的改变。
  另外,检验申请人的告知义务的开始时间,也往往是船舶买卖案件当事人争论的焦点。从英国法院对Niobe一案的判决,可以看出检验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应贯穿船舶接受入级服务的始终,而不仅是买卖合同订立之后。这是船东应该注意的。
  1987年,Niobe被从Tradax Ocean Transportation SA 卖给Niobe Maritime Corporation. 在船舶出售的前一年,船级社曾对船舶进行过检验,当时并没有发现可能导致机舱内的自动化系统瘫痪的严重缺陷。买卖合同订立后的4天后,船级社又对船舶轮机状况进行了检验,之后卖方正式将船舶交付买方。交船后,买方发现了船舶自动化系统的缺陷,立即提交仲裁,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在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卖方应在交船前将其所知的可能导致船舶船级失效或撤消的任何事项告知船级社。” 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卖方的告知义务,应自何时开始?这里涉及到三个时间:①合同订立之日;②船级社进行上一次相关检验之日;③船级社受买方委托进行检验之日。仲裁员认为卖方的告知义务,应在合同订立之日开始。买方不服,上诉到法院(当时英国的仲裁并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权)。法官认为,卖方的告知义务,应在船级社上一次检验之日开始履行。除非卖方告知船级社,船级社并不能知道上一次检验之后发生了什么问题。因此,在上一次检验到合同订立的期间内,船东就应将其所知的船舶自动化系统的缺陷告知船级社,而不是合同订立之后才这样做。
  (3)获得报酬权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