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事业单位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各项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事业单位一般不参与生产和经营活动,虽然有时也能取得一定的收益,但属辅助性质。“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性质,从根本上讲仍然是事业单位。因此,目前的中国船级社从事的营利性的业务,只是辅助的业务,不能改变船级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宗旨。
二.船级社参与的法律关系
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船级社在实施不同的业务中,所参与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
入级服务中船级社和被服务者之间是合同关系。
船级社进行入级服务的依据是自己印制并对外公布的入级规范和收费标准规定。在各个船级社的入级检验规范之中不但印有入级船舶所必须达到的质量标准,而且印有包括免责条款或责任限制条款在内的法律条款。船东或其他人委托船级社进行入级检验,意味着被服务者愿意受到入级规范中所有条款的约束。根据
合同法的原理,一旦船级社和被服务者之间就检验时间、地点等事项达成一致,构成要约和承诺的完整过程,合同即告成立。双方默视接受的入级规范的全部内容,应并入合同的内容。
由于入级检验中的船级社的过错或过失,造成合同方的损害,船级社往往依赖入级规范中的免责条款或责任限制条款免除或限制自己的责任。一般看来,各国的法院对入级规范中的免责条款或责任限制条款的效力多是认可的。法国法院认为,除非船级社有故意误述或重大过失行为,船级社可以限制其责任;在英国,不公平合同条款法将免责条款的效力限制到纯经济损失的范围内,并且免责条款必须是合理的;在美国,某些法院对船级社自行印制的广泛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的效力的合法性明确表示怀疑。
法定服务中船级社和被服务者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或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大陆法理论认为,船级社在代表政府进行法定检验和ISM审核时,与船东之间是行政法律关系。船级社本身并非国家机关。而法定检验和ISM审核原是国家机关的权利。船级社在代表政府行使法定检验和ISM审核的职权,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因此,取得了授权,船级社也同国家机关一样具有行政主体的的地位。并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由其本身就行使职权的行为对外承担责任。但船级社在进行法定检验、ISM审核以外的业务时,不享有行政职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英美法理论认为,当船级社进行法定检验之时,是政府的代理人。船级社与受服务者,即船东或船厂,以及第三人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如果船级社在进行法定检验时有过错或过失,应对受服务者或第三人负民事责任。但同时,船级社受到政府的某些法律上的保护。最重要的一点是管辖权豁免,排除了其他国家的法院对政府或其代理人提起的诉讼的管辖权。
调整船级社和政府之间授权关系的是授权协议。1978年,利比里亚成为第一个与各大船级社签署授权协议的国家。签署授权协议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便于双方更好地进行合作和信息交换。本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各船级社和其他的船旗国政府签署了大量的类似的协议。现在的授权协议中订立大量的法律条款,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害赔偿最高责任限额,以及法律救济途径等。现在国际船级社协会的各成员正在相互协调以统一他们在授权协议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