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级社的法律地位
中国船级社理事长兼社长 李科浚
【全文】
目 录
前 言
第一章 船级社的产生和发展
一.船级社的产生和发展
二.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的产生和现状
第二章 船级社的业务种类
一.入级服务
二.法定服务
三.工业服务
第三章 船级社的法律地位
一.船级社的法律性质
二.船级社参与的法律关系
三.船级社的权利和义务
结 论
前 言
船级社以其专业的船舶技术知识在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方面起着独特的作用。船级社通过对船舶的检验,使船舶达到政府和保险商要求的,以及船东和公众期望的安全标准。船级社提供的传统服务主要包括:入级服务和法定服务。由于近年来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另外,船级社面对的客户具有多样性。如,在船舶建造的不同阶段,船级社的服务对象是不同的。在船舶设计和建造阶段,船级社的服务对象是船厂;交船后,服务对象即转为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管理人。船级社对不同的客户服务的依据也是不同的。(如下图所示)由此可以看出,船级社的法律地位是特殊的。
近些年来,有关船级社责任的纠纷和诉讼时有发生。船级社也认识到这将是船级社在下一个世纪生存和发展所面临的主要的风险之一。船级社的服务领域越广、服务的范围越大、偿付能力越强,就越容易被诉。而至今为止,还没有有关船级社责任的国际立法,航运界对有关船级社责任的界定和责任限制问题也没有定论。从1992年以来,国际海事委员会(CMI)专门成立了船级社问题联合小组,讨论制订船级社行动守则和标准合同范本。但由于对标准合同范本中的赔偿限额问题上,国际航运工会(ICS)、国际保赔集团(IGP&I)同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之间的争议较大,谈判至今没有取得一致。在学术领域,有关船级社的法律问题的研究是一个薄弱的环节。船级社法律责任,已成为
海商法中一个较前沿的课题。我希望能够通过这次讲座,使得大家对船级社的特殊法律地位有所了解,能够有利于对船级社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深入研究。
第一章 船级社的产生和发展
一.船级社的产生和发展
船级社最早产生于二百三十年前的英国。十八世纪中,英国伦敦泰晤士河畔设有若干的咖啡馆,从事船舶生意的人们常在此聚谈,其中营业最盛者是爱德华·劳埃德,所有船舶和货物保险,大部分均在该咖啡馆办理,于是形成了海上保险的中心。由于保险需要了解船舶的技术状况,遂于1760年成立了劳埃德船级社,并开始实施船舶检验和登记入级。初期的验船师大多是退休的船长和船上的木匠,经验丰富,能一验便知船舶优劣(那时都是木帆船)。他们最初把船体技术状况划分为五类:A(最好)、E(较好)、I(中等)、O(较坏)、U(最坏);又将所备帆、锚等分为三类:G(好)、 M(中)、B(坏)。后来逐步根据需要,变革到现在的入级符号。Classification一词原是分级的意思,现在成为入级,不在对船舶划分等级。只要船舶建造符合船级社的建造规范,并经检验合格,该船即在该船级社入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