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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深圳商事条例谈中国商事立法

  企业的大出资者当然算是资本家了,他们共同拥有了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整个企业,而经理们在最初并不是公司的所有者之一,也许他们会有股票期权甚至是直接的公司的股权这样的好东东,但是他们得到这些权利的原因是他们出卖给公司自己的特殊的劳动力——他们的丰富的管理的经验、商学院的严格的教育。从严格意义上讲,他们还是同公司签定了合同的高级雇员。所以,西方人把经理当作公司雇员是有道理的,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各个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法都没有经理这个经营机关。把雇员做机关,高抬了吧。政治课本的写书人无疑是高抬了那些经理人,把他们划错了阶级。
  中国公司法为什么把经理当作公司的一个机关,高抬了经理的地位,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我不得而知,老师上课的时候也没有讲,我不便瞎猜。深圳作为经济特区,它在许多方面走在了中国前面,更同国际保持一致,在立法上也是如此。1999年颁布的深圳商事条例实现了很多突破,它是中国第一部带有“商事”二字的法规,开中国商法之先河,是一部小商法,很有点当年《民法通则》的味道。徐学鹿老先生说“民商合一”是民法学界的阴谋,看来深圳人没有中套子。具体的来说深圳商事条例突破了中国公司法关于经理地位的规定,经理不再是公司法上的一个机关,而仅仅是雇员。
  我似乎在纠缠一个名分上的问题,同中国商事立法关系不大,实则不然。立法是一项技术性很高的活动,商事立法是为经济生活服务的,往往对经济生活有很深的影响。
  困绕中国改革的一个很大问题便是国有企业改革问题,中国的国有企业亏损过于严重,已经到了非动大手术不可的时候。如何改革。激进派的观点认为应当私有化,把在市场竞争中的企业统统私有化,这样就好了。但是问题在于国有企业私有化必须首先建立在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制度化与透明化上,否则私有化会变成官僚们合法贪污侵吞人民财富的机会。所以,在中国政治没有实现三化的前提下搞私有化恐怕会付出很大的代价,而付出者会是社会的弱者们。所以国有企业在现在的政治背景下最好采取所有权与经营分开的制度。这个提法并不新鲜,但是真正能够作到的又有几家,国有企业的经理这个职务很是被“领导”们看中,一般都是派人担任,这样的经理并不是企业的雇员,是政府的代表,同职工们是不同的,改造成股份公司制也不例外。国外由于股份公司越来越大,持股的所有人越来越多,公司的经营者的处境同中国国企的处境倒是很相似,他们都是在为比较抽象的所有者服务,因此外国公司高薪职业经理制很有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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