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深圳商事条例谈中国商事立法
短笛
【全文】
说明:这是李黎明老师给我们留的作业,值30分,因为我不喜欢抄,又没有好好学商法,所以写出了这么一篇东西,还希望各位民商法前辈多多修改,让我能度过难关。谢过了,各位。以下是正文。
江核心教导我们要讲政治,于是我们就学政治,在前些天的政治复习中,我从课本上看到这么一段话:当代资本主义国家资产阶级的结构发生了变化,经理资本家的队伍壮大了起来。什么是经理资本家呢?就是各个公司的CEO、CFO……等管理人员了。写书人认为他们通过高额的工资和补贴来获取剩余价值,他们是资本家队伍中素质最高的一群人(潜意识里也就是最危险的敌人了)。
写书人对经理们的态度使我想到了我们的
公司法上有关经理的规定。在中国《
公司法》里,经理是企业的一个执行机关,是和董事会、股东会、监视会等这样的的“上面的”机构,是不同于企业里那些拿着可怜薪水的雇员的。也许是巧合,中国的《
公司法》同政治书的作者的观点有那么一点神似,经理是不同于雇员的,是公司的一个机关。美国则不同,他们的法律把经理看作公司的雇员,与普通雇员不同的是他们更多的从事一些比较“高尚”的工作,主要是管理企业,参与高层会议,制定公司发展的政策。
现代公司,尤其是大公司,多为股份公司,企业的出资者只有很少的人来从事管理的工作,他们大多是通过一定的中介机构如风险投资基金、证券商等进行投资,而公司的日常经营,他们是没有能力过问的,因为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了很高的水平,竞争已经国际化的今天,企业的管理已经成为了一门学问,不是随便什么人就可以插手的。其实这也是现代社会的分工的体现。有的人运气好,擅长观察、判断一个公司未来的走向,或者他没有什么本事,仅仅是有几个钱,需要别人帮着他来用钱生钱,他可以选择做投资者。而有的人擅长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他可以做经营管理人,做经理,做现在流行的CEO。西方国家的这种模式正是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权与经营分离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必须分离,这样才有效率,才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