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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本市场的未来发展” 系列讲座(5)

  预防利益冲突措施变得重要 
  救济措施很重要 
  九、救济方法 
  《证券法》第188条与第195条 
  没有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披露大宗持股信息的制裁措施 
  强制披露(由发行人或者监管机构执行) 
  未披露或未更正披露之前,冻结过户与冻结投票权(证管机构执行) 
  对虚假披露的责任人罚款以及刑事处罚 
  禁止进入市场 
  大宗股份持有者没有按照法定要求披露信息 
  强制披露(由发行人或者监管机构执行) 
  未披露或未更正披露之前,冻结过户与冻结投票权(证管机构执行) 
  对虚假披露的责任人罚款以及刑事处罚 
  受害者的民事赔偿 
  禁止进入市场 
  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证券法》的救济(罚款) 
  刑事处罚 
  短线交易利润归公司所有 
  民事赔偿责任 
  禁止进入市场 
  滥用控股优势和违反董事义务 
  《公司法》第111条 
  少数股东诉讼 
  禁止进入市场 
  北大法律系和光华管理学院研究生课题组报告要点: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汤  欣
  “控制”与“持股”
  一.对“控制”的定义: 
  如何定义与计量“控制”、“控制权”、解释构成控制的“持股”,成为我国收购立法的核心问题。 
  美国行政规则中,将“控制”定义为:
  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操纵某一法人的管理和政策或者导致此种操纵发生的权力,无论此种权力是通过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合同或其他途径来取得。 
  德国公司法上的“控制”关系存在于以下企业之间: 
  多数参股企业与被多数参股企业(以多数持股为标准); 
  支配企业和从属企业(前者能对后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控制契约的当事企业(协议规定由一方领导另一方); 
  营业租赁及营业委托经营契约的当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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