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资本市场的未来发展” 系列讲座(5)

  最终持有人和期权持有者 
  一致行动人 
  大宗股份持有人应作的持股权外的信息披露 
  市场行为 
  推定的内幕人员,必须吐出短线交易利润(《证券法》第42条) 
  在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证券法》第91条) 
  对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对待(《证券法》第85条) 
  在收购期间修改条件必须获证管机构批准并予以公告(《证券法》第84条) 
  对所有股东承担的诚信责任 
  六、董事/经理责任 
  在决定采取防御行动时理智的商业判断(英国收购守则要求得到股东批准) 
  在坚持防御行动时没有利益冲突 
  给予股东足够的信息与意见 
  聘请独立顾问 
  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告诉控股股东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七、问 题 
  股份没有上市而且不能在股票市场交易(因此出现场外协议收购) 
  《证券法》只规定通过股票市场交易获得控股后要约收购(第81条),和允许部分要约(第82条) 
  《证券法》不鼓励要约导致要约方持有上市公司75%以上的股份(第86条) 
  八、市场所需的收购兼并结构 
  分级披露制度 
  大宗购买者的披露 
  大宗股份持有者的持股之外的信息披露 
  强制全面要约收购变得不重要 
  自愿要约收购变得重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