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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本市场的未来发展” 系列讲座(5)

  1997年4月,海南国邦集团以每股1元的转让价受让港澳信托等3家公司持有的29%的股权,成为第一大股东,港澳信托成为第二大股东。 
  股权无偿划拨 
  主要优点: 
  将业绩欠佳的上市公司划转给大型国有控股公司,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经营业绩;同时壮大国有控股公司的实力; 
  政府将国有股权转让给其他资产经营实体,有利于减少政府对上市公司的直接干预; 
  有利于优化行业内部结构调整。 
  案例:
  1997年7月,西单商场集团将西单商场52.62%的股权出让给北京西单友谊集团。 
  二级市场并购 
  主要特点: 
  并购成本比较高; 
  完成并购得时间长; 
  目标公司比较少; 
  不能豁免全面收购义务; 
  假“收购”多。 
  案例:1993年11月,深万科公告持有申华实业普通股135万股,占其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5%;1996年10月,广州三新实业总公司公告持有申华实业发行在外普通股900万股,占5.028%,1996年11月又公告增持360万股,共占7.038%;1996年11月,君安证券公告持有申华实业普通股900多万股,占5.045%;随后又五次公告共持有2700多万股,占15.19%。 
  二、收购兼并根源 
  资产没有得到有效利用 
  董事没有意识到资产的真正价值 
  资本结构欠缺效率 
  股息过低 
  市盈率过低 
  累积亏损(可能会降低并购后公司所得税) 
  力量互补(加大规模经济、互补业务、并购竞侣、购入管理班子或购入销售网络) 
  进入新的市场 
  控制一家资产丰富尤其是现金丰富的公司 
  分散投资风险 
  建立王国 
  三、收购兼并是否需要实体审查?
  四、收购兼并的一般原则 
  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享有同等机会(对所有股东发出要约) 
  市场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得到充分的信息 
  各参与者的尽责责任 
  收购公司的董事 
  目标公司的董事 
  中介机构 
  防止虚假市场 
  行使控制权时不压迫少数股东 
  防止利益冲突 
  五、控股股东 
  大宗股份(5%)投资者的披露义务(《证券法》第41条) 
  随后股份发生变动应作的披露(仅指市场交易的变动(《证券法》第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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