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具体到一个国家时,可以是非常普遍(OECD原则草案),也可以是比较特殊。
北大法律系和光华管理学院研究生课题组报告要点: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 姜丽勇
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分析
一、上市公司治理究竟面临什么问题:
1、现象:
(1)、中小股东被排挤;
(2)、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3)、董事会成为其控股的政府主管部门安插干部的场所;
(4)、监事会的监督软弱 ;
(5)、证券市场不能有效地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它成为一个成本较低的融资资源。
2、总结:
(1)、对于损害公司利益和小股东利益的行为难以制约;
(2)、不能形成对公司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约束。
二、原因何在;
一个可行的解释:社会流通股占总股本很少超过50%,剩余的不得流通的部分仍然由国家持有。这就意味着除去国家以外,任何股东都不可能对上市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权。
三、怎么办:
1、政策上的完善,其目标在于建立充分竞争的股票市场和经理人员市场。
2、
证券法的完善。例如即将实施的《
证券法》已经放宽了收购的条件,课加了上市公司董事的连带赔偿责任。
四、怎样保护少数股东:
1、少数股东享有自行召集权。《
公司法》104条2款: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累积投票权,少数股东与大股东抗衡的一种投票方法。
3、起诉权 。
五、董事会应当承担什么义务:
1、注意义务:未写入《
公司法》;
2、忠实义务:已写入《
公司法》,但不甚完善,例如欠缺董事披露程序的规定;
3、判断董事称职、诚实与否的标准。
六、股东诉讼制度-最后的依赖直接诉讼:
《
公司法》111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