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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本市场的未来发展” 系列讲座(1)

  际出发,似乎过于空泛,但实践中运用该原则是非常重要的。
   1、信息公开制度实际是建立在人们是理智的人的基础之上;
   2、转型阶段国家,相关体制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对于未来该如何发展,谁也没有把握,风险也无
   法控制;
   3、分业问题,是一个过程。有些阶段需要慢慢来,先要弄清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的界限;
  二、证券法2条,关于调整范围的问题。
   1、立法技术而言,是可以的。
   2、可以与《公司法》相关规定一起来研究。参照美国等。
   3、从目前监管的国情看,
  (1)法律不禁止的,需要请示;
  (2)马克思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识的表现,是强制力的表现,保护对象需要:
    a、关系密切;
    b、认识充分有把握;
    c、中国法制建设是一个历史阶段,需要实验、总结后再上升到法律。
  对制定《证券法》有试点,法律如对证券定义广泛,必须有把握,所规定的是证券。是否有把握?能
  否上升到法律,这不是通过探讨就能出来的,而是需要实践来回答的。目前市场上存在股票、债券、可转
  换债券、B股、金融债等等十几种,但不宜列入法律之中,于是采取口袋和列举方式。
  总之,《证券法》留下许多空白和弹性,需要探讨的问题还很多。
  中国国际金融公司法律部主任 刘 弘
  台下这么多证监会的人,作为券商的一员,我感觉梁教授是想让老鼠在猫面前表演表演。
  《证券法》是业界期盼多年的重要法律。
  一、《证券法》更多地强调禁止。
    比如,禁止内幕交易;禁止券商职员买卖股票,与国外的不太一样,内控以地毯式来试图约
  束所有人。导致监管不能实现立法目的,实际无法控制,最终导致有法不依。又比如,规定证券
  机构对客户帐户保密,这导致券商也无权自己先做调查。这些规定分开来看是合理的,但执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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