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各级法院要加强办公、档案、司法鉴定和现代化装备设施用房的建设。有条件的可以建设布局合理的审判、办公综合楼和技术综合楼。要重视并逐步改善干警的住房条件。
(7)要加快固定刑场的建设。没有固定刑场的中级法院五年内要完成固定刑场的建设。同时要搞好法警培训基地的建设。
三、物资装备建设
(8)各级法院的业务用车辆,要在五年内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系统业务用车编制意见》(法发[1995]11号)规定的编制数。沿海、对外开放地区、内地大中城市等经济发达地区法院的业务车辆配备可高于现行的编制数,逐步实现每一个合议庭配备一辆业务用车。国家级贫困地区的法院,根据法院人员编制、案件数量、辖区面积、人口(包括流动人口)情况、地理环境、经济条件等情况,可酌情减少实际配备数量。
各级法院的生活用车和行政用车,要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足、配齐。
(9)各级法院在按照规定编制和实际需要配备业务用车辆时,应注意逐步提高业务用车辆质量。在保证编制车辆正常运行的基础上,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配备较高质量的车辆用于审判业务工作。
(10)在做好1997年审判服装换装工作基础上,配合法官法的实施,抓紧审判服装的改进与设计,在条件成熟时,确定适合法官身份的审判服装新式样,从整体上提高审判服装的质量和实用性。
(11)加强枪支弹药安全使用与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和《人民法院枪支管理办法》的要求,“九五”期间各级法院都必须配备枪弹库房、保险柜,必须具备“三铁一器”(铁门、铁窗、铁柜、报警器),强化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通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枪支,将涉枪事故减少到最低限度。
做好枪支弹药的配发工作,有计划地更新枪支、供应子弹。尽快统一配备执行死刑用枪支,保证执法的严肃性。
(12)有计划地搞好国徽的配备和更新工作。五年内重点为每个人民法庭增配一枚国徽。同时,每年按20%比例进行更新。各级法院要商请财政部门解决国徽配备所需经费,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办公现代化建设
(13)以为审判工作服务为宗旨,加快实现法院办公现代化的步伐。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积极探索发展审判工作现代化的新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