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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法院诉讼费用免征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复函》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法院诉讼费用免征
 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复函》的通知
 (1990年3月20日
 法(司)函〔199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财政部(90)财综字第24号“关于对法院诉讼费用免征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复函”一文,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关于对法院诉讼费用免征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复函1990年3月14日(90)财综字第2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局转来你院“关于要求对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不予征税和征收各种基金的函”(法(司)函(1990)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和财政部〔法(司)发(1989)25号〕“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暂行规定”中明确:“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规费。考虑到目前财政困难,拨给法院的业务费还不能完全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暂不上交财政,以弥补法院业务经费不足。”根据上述规定,对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准予免征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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