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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上报请示的案件,要严格控制并予规范。凡不属于适用法律上重大疑难案件一律不得向上请示。必须请示的案件,应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有倾向性意见,同时附有案件审理报告。
  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或归口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庭,对申请再审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包括不服本院及下级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依法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应加强对全国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抓紧制订司法解释,适时召开专题研讨会,举办培训班,努力改变监督、指导不力的状况。
  二、关于严格诉讼程序问题
  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应当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判程序的司法解释,切实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与会同志就知识产权审判程序,集中讨论了以下问题:
  (一)收案范围和案件受理问题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以下各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1.关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纠纷案件;2.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邻接权、科技成果权等纠纷案件;3.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受理的案件;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5.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起诉人,可以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独占、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继承或正在发生继承的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利的继承人等。
  (二)案件管辖问题
  1.级别管辖。目前,除专利权纠纷案件属于指定管辖外,对于其他绝大多数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各级法院均有管辖权。近年来,虽然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总量有所增加,但是,案件的绝对数量仍然较少。许多基层法院审判人员由于接触案件少,难以较快熟悉审判业务,对保证办案质量有所影响。不少同志认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有利于锻炼专业法官队伍,提高办案质量。建议除少数已经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基层法院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专利权纠纷案件,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确定一审法院。
  2.地域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案件的性质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和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侵权结果发生地”的理解,有一定的混乱,有的甚至认为,在侵权案件中,受到损害的原告住所地或者“侵权物”的达到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与会同志普遍认为,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是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对于以销售侵权物品为由起诉销售者的案件,销售地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原告对销售者不起诉,仅对制造者起诉,制造地与销售地又不一致的,应由制造地(通常为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在侵权物品销售地以制造者以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时,侵权物品销售地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的,其销售行为视为制造者的销售行为,原告在销售地起诉制造者的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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